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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代位权诉讼追回工程款?

来源:华佗小知识

代位权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使代位权的行使几乎不可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需承担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对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人可以催告支付或请求折价或拍卖工程,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可以的。代位权制度旨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防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因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无疑成为行使代位权的界限。但是,要求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承担证明债务人无资力履行对其的到期债务的义务,使代位权的行使变得几乎不可能。因为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而言,债权人处于信息不利的一方,实践中要求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相当困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拓展延伸

代位权诉讼:维护工程款支付权益的法律途径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法律途径,旨在维护工程款支付权益。在工程项目中,承包商或供应商可能面临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其正常运营和发展。通过代位权诉讼,承包商或供应商可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权益,直接追回拖欠的工程款。这种诉讼程序不仅能够保护承包商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维护工程项目的稳定进行。然而,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只有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有效地追回工程款。

结语

代位权的行使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债权人要求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承担证明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责任,这使得代位权的行使变得困难。此外,债权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利的位置,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也相当困难。因此,在代位权行使中,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且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专业的支持和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实现。代位权诉讼是一种保护工程款支付权益的法律途径,但其适用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指导。只有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追回拖欠的工程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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