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
待遇
第一篇:河南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 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2016〕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发〔2015〕28号)、《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处理意见:
一、缴费年度和缴费工资基数使用口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缴费年度,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6月份(2014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核定;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2015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关于缴费工资基数
(一)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1)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3)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2、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按照国家批复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1)工作性津贴。(2)生活性补贴。
3、统一的津贴补贴(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人民警衔津贴。(2)海关津贴。(3)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基本工资提高部分。 2、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照各级及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含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缴费基数。事业单位没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的,暂按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执行。
3、统一的津贴补贴(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教龄津贴。(2)特级教师津贴。(3)护龄津贴。(4)特殊教育补贴。
(5)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
4、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参保单位和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执行与本单位性质不一致工资制度的,按批准的工资制度确定缴费工资基
数。
(四)驻豫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暂参照上述规定的工资构成项目和标准确定,待今后国家统一明确项目和标准后再行调整。
三、关于待遇统筹项目
在职时为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退休(职)人员,且原办理退休的单位符合此次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按以下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包括:
(一)基本退休(退职)费。
1、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本退休费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及按国家和省规定基本工资提高部分。
(2)警衔津贴。(3)海关津贴。
2、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以下人员提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算的待遇。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3)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1、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单位。按照规范津贴补贴后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2、事业单位。
按照实施绩效工资后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三)退休后纳入退休费基数继续发放的其他项目。1、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
2、教龄津贴。 3、护龄津贴。
4、特级教师津贴。 5、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四)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五)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年加发的生活补贴。 (六)在本条前五项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外的其他待遇,养老 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仍从原渠道列支。
(七)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暂参照上述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家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3日
第二篇:2018年西安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40% ———— 5394.60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6743.28 8091.96 9440. 107.32 12138.00 13486.56
第三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实务问题】
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我公司一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劳动者提出异议,请问我公司应按照什么基数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
【义贤律师解析】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因此上述科技公司的做法违反了规定,不应以北京市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
企业应严格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企业缴纳的基数低于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社保监察部门投诉,企业不仅仅需要补交社会保险,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将扩大化。
第四篇:西安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及社平工资
西安2018年-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及社平工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7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433元,月平均工资为5619.42元,2018年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0%)为3372元,上限(300%)为16858元。四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7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774元,月平均工资为81.17元,2018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60%)为38元,上限(300%)为19443元。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19.42元的三倍,即19443元
/月。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6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580元/月;鄠邑区、周至县1480元/月;蓝田县1380元/月。西咸新区分中心、西铁分中心缴存单位参照西安市城六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职工上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8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五篇:武汉市2010社平工资及社保缴费基数
武汉市2010社平工资及社保缴费基数 一、2010 缴费比例 个人部分
企业缴费比例为20
8% 1666X20333.2 1666X8%=133.28 466.48 企业缴费比例为8
2%+7/月重大疾病险 1621.44X8129.72 1621.44X27=39.43 169.15
企业缴费比例为1 1%
1621.44X0.5%=8.11 1621.44X116.21 24.32 企业缴费比例为0.5
1621.44X0.5%=8.11 8.11 企业缴费比例为0.7
1621.44X0.7%=11.34 11.34 490.48 188.92 679.4
1)以上标准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即按武汉市200960%为缴纳基数,具体金额为养老33320/12X601666.02元,其他四险32429/12X601621.44元。
2)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是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范围上限为社平工资的360%
3)以上缴费项目不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如果需要缴纳,按单位
实际需求办理
47元为大额医疗费 5)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及工种不同缴费比例从0.52%不等
6)生育保险不分年龄性别,与养老帐户捆绑缴纳,从201007月开始执行
7)社保实际缴纳标准依据最新调整
二、2010年本地区社平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执行200933320元。 三、2010900元,远城区: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