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趋势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制建设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趋势 王德婷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000) 摘 要:微金融,这是一个比较前沿的词汇,是指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度的、可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活动,①其中也包括与实体经营机构相对应的互联网借贷平台这一层次的理解,主要针对于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P2P的讨论。在国内,对于互联网借贷平台合法性,很多人认为法律对于被这块的规定是存在空白的,其实不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这块的重视度越来越高。 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 网络借贷模式 网络借贷行业法规在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下,中国网络平台发展迅速这一现象也不对于众多学者所呼吁的牌照问题,也得到了进一步地解决,办法必感到诧异。与外国的借贷平台对比之下,我国的平台有着数量多但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正规性差的劣势。普遍情况下存在三方关系,借款方、网络借贷平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及出借方。在这个环节中,由于主导者是借贷平台,而中国的网络借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并给贷平台又是在2007年之后急速发展,对此,我们就扎根于中国现实的了网络借贷以正当的“名分”——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情况,探讨下借贷平台地模式及日后的发展方向。 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但从2014年规定的四条红线;2015年7月18日,央行会同多部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委正式发布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两者明确了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及边界,首次正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式承认了P2P的合法地位。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化部等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险。 行办法》,重点规范、界定了P2P平台性质定位、平台准入与经营规则、也特别列出以下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从事的行为:为自身或变相为平台的13条业务红线、网络借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堪称史上最严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P2P法规。② 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另外信息披露要充分,如对于借款人两种注册公司对自己定位不一样,前者忠于网络借贷平台本身,的信息、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及相关的法规等进行充分披露,具体细定位为提供互联网信息的公司,如中国的拍拍贷;后者则是偏向于把则进行另行规定。最后,关于监管管理的主体及行业自治条例的制定,自己定位为理财服务型公司,在此种意义上,类似于信托公司等线下外部的监管是有银监会及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内部则是需要遵守公司,具体来说,此类公司是在平台上吸纳投资人资金,线下获取债规定,否则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权,属于中国特色的P2P模式,如陆金所、宜人贷等公司。③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实质意义就是灵活便捷及收益相对高,而这种模式在中国P2P发展早期的监管真空期,出现了许多行业所以平台自身对于收益的要求也是同样如此,用俗语形容平台:“挣钱乱象,如非法集资、自融、资金池等违规行为。在P2P行业发展过程主要是走量”,因此,国内平台去担保化还是很有必要的,通过相关法中,存在大量打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口号却过度依赖线下团队吸揽资金规的了解,P2P平台完全可以通过自律和他律很好地行使自己的信息的机构,2016年的e租宝、中晋、金鹿等多个平台发生了资金链断裂中介的职能和一定程度上的融资职能。 或者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 国内网贷平台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与行业规范,后续出台从平台自身来看,一味地学习外国纯平台模式不适用于中国的本的《备案指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④业内人士认为,《备案指引》土国情。运用大数据搭建平台,可以降低借贷的成本和费用。另外,采用分类而治的监管思路,不仅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具体,也更贴合不论是从什么角度,平台都会有这样那样的担保情况存在。如P2P网网贷行业发展的现状。最为创新的一点就是,能够更加明确科技在互络借贷平台比较常见的是从每笔借款中计提一定比例作为保险金准备,联网平台的核心作用,因为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这个“机构”不同会有自己的资金池进行垫付坏账,再由平台去催收的担保和联合追款;于以往的传统的金融机构,重点在于它全权依赖网络技术发展的,所或者与第三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也有的平台自身承担担以,今天我探讨的主要话题就是怎样建立更加趋于合理科学且规范的保等情况。 平台,更需要依赖科技的核心技术,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这样的话却也会引起一定的负面影响,在金融创新的时候,一味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地吸收外来资金并由自己管理,这是便利性的诱惑,易形成资金池、结论 旁氏骗局、非法集资等情况;或者很多平台打着与第三方担保合作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必然有一个更加规范的前景,合规发展旗号,实质上是自己操控,更多情况下是为了增信而不是真正的担保。是主基调,行业集中度会往好的方向提升,小微企业会崛起,横向扩从外部原因来看,网贷发展前期,外部监管不力,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充投资种类增多,数据驱动未来,征信遇机遇。笔者认为,互联网借投资者们趋之如骛地建立起平台,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制或者有的就是贷平台更是一个融资性平台,更加丰富其内容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钻法律的漏洞,易忽视诚信的责任,从而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及整结合国情,促进行业更为健康地前行。未来,网贷行业也将是由科技、个平台的健康长远发展。 创新驱动的规范发展新格局。 其次其监管主体很不明确,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网注释: 络借贷平台作为开始自由发育的的居间业务时,也应需要相应的行为①喻胜云:《微金融前沿法律问题研究》,2014年知识产权出版社,准则和交易规则来控制交易风险。但由于其是跨越了传统的经营机构第3-4页。 而从个人到个人发展的网络平台,所以,法律滞后性必然会经理这样②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的一个真空期。 暂行办法》,载《环球财经》2016年第8期。 近期,被业内人称之为最严格的法规便正是出台了。此办法为了③喻胜云:《微金融前沿法律问题研究》,2014年知识产权出版社,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第215-216页。 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④是指银监会联合工信会、工商局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并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和监管原则,也融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作者简介:王德婷(1993—),女,汉族,安徽天长人,上海海事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来的。 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46 农家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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