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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

来源:华佗小知识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一个人只有在依照法律程序取得所有权后,才能对该物进行支配和处分。

二、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侵犯。例如,如果某人侵占了他人的所有权物,国家将依法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三、物权自由原则:

物权自由原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权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物权,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

四、物权合法性原则:

物权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如果某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他人的所有权物,其所获得的所有权是非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物权平等原则:

物权平等原则是指不同人的物权在法律上应当平等,不得存在和歧视。例如,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其物权在法律上应当平等,不得因为其身份或地位的不同而存在和歧视。

六、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效力、变动等应当通过公示方式进行,以便于他人了解和识别。例如,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应当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以便于他人了解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文章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但可以进行小幅度改写:

一、物权法律效果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也是重要的方面。如果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则是无效的;如果部分违反,则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物权行为无效,则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的特定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且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才会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生效主义规定不动产物权

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包括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以及合法的事实行为等。对于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天然孳息在未与原物分离时,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是的物,不是物权客体。

在动产交付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以及合法的事实行为等。对于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也有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交付是指交付行为和交付意思,虽然不是法律行为,但是是事实行为。在不动产登记中,还有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等制度。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那么物权会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如果在动产物权转让时,约定出让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会在该约定生

效时发生效力。如果让与的动产为第三人占有,那么通过返还请求权将动产转让给受让方,就能完成交付。

二)公信原则

当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形式上)权利人不一致时,因信赖公示而从名义(或形式)上权利人处取得物权的人,这就是公信原则。但前提是登记出错。在不动产登记中,有以下公信力:

1)推定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权利人为所有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2)如果不动产权属证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3)如果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登记错误给善意第三人带来不利,那么错误登记不发生效力。

注:第三人可以受到不动产公信力的保护,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道不动产登记错误; 2)只看登记薄,无法发现错误;

3)第三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获得物权; 4)无异议登记。

具体保护措施包括:

1)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2)抵押权为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3)善意第三人取得了登记了的本应撤销或者不存在的抵押权,可以对该物行使抵押权;

4)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了错误的权利人,善意第三人向其付款,认为是有效给付,真正权利人不得再要求其付款;

如果出让人对物权处分有,但该没有登记,那么善意第三人获得没有的物权。

2、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动产的实际占有人被推定为物权的权利人。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共同效力) 一、排它性效力

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

二、优先效力

在物权之间,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在物权和债权之间,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有例外,比如买卖不破租赁和法定优先权。

三、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失。这是物权支配性的体现。但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

四、物上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享有要求恢复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这就是物上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转移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需为不法的,妨害除去包括涂销与变更登记)和危险消除请求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不得侵犯其物权,包括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等权利。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指权利人因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失,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这两种请求权的产生基础、适用范围、重点和消灭时效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物权请求权适用于物权的保护,但不完全适用于其他权利的保护。而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债权(包括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保护,是完全适用的。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中,需要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责任能力,以及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重点是对损害进行补偿,而这种请求权不会消灭。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保护标的物,包括妨害物权(无权占有或其他妨害)或构成要件。在物权请求权中,需要考虑到有妨害之危险。重点在于恢复状态,预防损害。而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中,重点是对损害进行补偿。

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发生包括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物权的变更包括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而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是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是因权利移转、混同或抛弃而消灭。在物权变动中,需要遵循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所有权变动所采取的立法模式。世界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包括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我国通行的立法模式是采取债权形式主义,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变动以及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此外,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也是物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理论。在物权行为中,需要遵循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而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本文介绍了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款。首先,交易物必须是可交易的,并且不能是盗赃物,对于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遗失物,所有权将自动回复原权利人。其次,对于拾得的遗失物,拾得人需要遵守通知、交存和招领义务,保管义务,但如果拾得人侵占了物品,则无权索要费用。在遗失物招领公告发布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情况下,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此外,本文还介绍了动产、不动产、混合物、加工等不同类型的财产及其所有权规则。最后,本文详细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权利内容,以及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本文还提到了业主会议对于物业重大事项的决定和表决方式。

2)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会议行使权利。但需要注意,《物权法》第83条取消了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资格。

3)物业管理人通常由物业公司担任(委托管理),根据《物权法》第81、82条规定。

2、管理经费以物业基金的形式存在,这是业主共有的,经过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的修缮和改良。这一规定来源于《物权法》第79条。

3、管理规约指区分所有权人为了增进共同利益、确保共同生活而经过业主会议决议共同遵守的事项,也是《物权法》第7所规定的。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权、请求权、遵守规约和决议、接受管理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其中按份共有是其中的一种形态。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1)数个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基于合意或法律规定,例如混合);2)存在“应有部分”

(既定的份额,抽象的);3)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权利;4)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

按份共有的内部效力包括:1)共有人可以要求将自己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分出权),有约定的从约定;2)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共同或单独优先购买的权利;3)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设定负担;4)共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份额。此外,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需要协商确定或得到1/2以上的同意。

按份共有的外部效力包括:1)基于应有份额得向第三人提出各种请求权;2)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以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追偿。

最后,按份共有的消灭方式包括分割共有物、协议终止、归一人所有和灭失。

共同共有是指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包括: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形成,不分配份额,不能随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对第三方享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的成立原因、权利享有、分割、共有物管理规则、存续期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共同共有关系的内部效力是指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受到共同关系的制约,不能随意请求分割共有物。而外部效力则是指任何一方共有人都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并对共有物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共有人无权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共有关系的终止除了按份共有外,还包括共同关系的破裂。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物的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向物权。其主要特点包括:以占有为条件,一般在他人物上成立,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是的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等种类。在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而地役权则不以占有为内容。

占有土地进行耕作可以分为一般承包和特殊承包。前者的流转性较弱,后者的流转性较强。鼓励开发荒地和滩涂。

地上权的取得可以基于设立、继承或房屋/土地的拍卖。

地上权是指因建筑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与债权有明显的区别。与土地租赁的区别在于,地上权是物权,需要登记才能生效,而租赁是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地上权的存续期间没有,但是对租赁关系有;地上权可以有偿或无偿,而租赁必须有偿;发生不可抗力时,地上权一般不能减少租金,而租赁关系有时可以。

永佃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种,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与地上权不同的是,永佃权的目的是进行季节性的收获。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与相邻关系相似,但是通过协商设定。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物或财产性权利的交换价值让渡给债权人支配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以变价优先受偿为内容,存在以债权存在为前提,不可分性等。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或权利,用以担保债务的一种权利。其中,物上代位性指如果担保物意外灭失或部分灭失,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担保物;如果担保物因第三方原因损毁或灭失,担保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对赔偿有优先受偿权。而可保全性则指抵押权人为防止将来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有权采取一定措施。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性权利。抵押权的取得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继承等方式。抵押权的设定需要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可对抗;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可抵押的标的物包括抵

押人所有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荒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不可抵押的标的物包括土地所有权、公共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以及法律不允许抵押的财产。

六、特殊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将抵押物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为担保,并在最高债权限额内的抵押形式。

其特点包括:

1.限额抵押:如果实际额超过最高额,则最高额优先受偿,其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如果实际额不足最高额,则实际额优先受偿。

2.不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

3.最高权额确定,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定期间指约定的抵押权担保期间,但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设立前的债权可以纳入,连续发生是指发生债权的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

5.性:如果债权额未届决算期而未确定时,其中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不发生转让效力,受让人受让的是普通债权(有约定或债权确定后除外)。

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书面协议下,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作为抵押物范围的抵押形式。其特征包括:

1.主债权确定,抵押财产数额不确定,抵押权实现时才确定。

2.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确定前企业卖出的财产不追回,买进的财产算作抵押财产。

其效力包括:

1.自书面合同生效时设立,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优先受偿的例外: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效力序位:全部浮动抵押财产未特定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财产特定为抵押财产后,浮动抵押的效力优先于在此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无担保债权。

权利抵押

我国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可以作为抵押物。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标的物不同,一般来

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本质的不同在于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同,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具体实行也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准物权的概念,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是一种事实。

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占有的心理状态则是指在占有时所具有的状态。占有具有以下功能和价值:首先,保护现状免受他人的自力侵犯,这是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秩序保护功能;其次,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这是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第三,保护合法占有人免受所有权人之权利继承人的侵犯,这是占有的持续功能,包括债权性法律地位的强化、作为时效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基础,这些功能在物权法第106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有物权的有权占有可以对抗第三人,而有债权的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但租赁除外,买卖和抵押也不破坏租赁。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没有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的占有,例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借用过期不还等。有权占有可以拒绝本权人为本权的请求,无权占有人则负有返还义务,留置权的前提是有权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权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怀疑)自己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均要返还原物与孳息,但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用。占有物损毁灭失的情况下,善意占有人采取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即损毁灭失后没有得利的,不用返还不当得利;而恶意占有人则采取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就赔多少。

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例如___对拾得物的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他主占有则是指占有人以非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

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支配,而间接占有则是指占有人对物不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但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间需要有媒介关系,这个媒介关系必须是具体的,即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有一个明确的返还义务。动产的交付可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间接占有不能存在,自力救济权不适用间接占有。

最后,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可以分为直接占有的取得和丧失。直接占有的取得是指获得实际的支配,且有占有取得意思,无须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自然意思为已足,占有人无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占有的种类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又可分为占有脱离和占有抛弃,而间接占有则包括取得和消灭。取得可通过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来实现,而消灭则包括直接占有消灭、返还请求权消灭和直接占有人否认间接占有。

3、占有的效力包括权利推定效力、权利取得效力和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占有的保护则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占有物妨害防止请求权和债法上的保护。

4、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目的、支配内容、是否必须占有、权利实现时间、是否必须与债权相结合以及标的物灭失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5、单一物、合成物、物之集合体和集合物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属于物、构成部分、原先是否具有经济价值、现在是否具有形体性、现在是否有于整体的所有权以及物权变动需几次交付等方面。

6、遗失物、埋藏物和无主物之间的区别在于丧失占有的基于意思与否、是否隐藏、可能在易见之处、拾得构成要件等方面。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流转需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登记,否则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起生效。但若未登记,则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第15)。

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生效。但若未登记,则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第187、188、1条)。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被占有人转让给不知道占有人非法转让的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通常可以获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归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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