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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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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西省《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市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本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经市批准成立九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在评审、授奖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须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经批准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按下列类别分类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 市科学技术奖各类奖的奖励条件规定: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奖授予:

1.在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励的公民。

2.在我市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公民。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奖每年只授予1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二)技术发明类奖授予:

在我市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组合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上述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市技术发明类奖每年只授予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

1.在实施应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2.在实施基础和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我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奖不分等级,由市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奖的奖金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获奖者个人所得,20万元用于获奖者自由选题的科学研究。

市技术发明类奖不分等级,由市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类奖的奖金为1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由市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奖励经费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

第十一条 奖金由课题组按贡献大小分配。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县(市、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推荐单位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按本办法第、第十条的规定条件和指定限额推荐。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专家评审组推荐的获奖项目、人员和奖励类别与等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确认社会无异议或在规定期内已解决异议的,报市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评审规则由奖励办另行制订,报

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市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凡违反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奖励办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13日市发布的《九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九江市令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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