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北京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一、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 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经济、民事案件:
1、 普通经济、民事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 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 支付令案件。
(四) 公示催告案件。
(五)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注:基层法院对涉外经济案件不享有管辖权
二、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 争议金额在500万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 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 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 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 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 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8、 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受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二) 北京市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注:中级法院不再管辖一审劳动争议案件
三、 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 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 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4、5、6、件。
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经由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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