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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镇民生项目进社区廉政风险点防控操作细则试行

来源:华佗小知识
金桥镇民生项目进社区廉政风险点防控操作细则(试行)

为有效防控财政性资金投入社区民生项目中的廉政风险,按照公开透明、群众参与、严格审计以及程序规范的要求,对区、镇财政性资金出资进行的住宅修缮、社区公益性项目、就业保障、帮困救助等四项工作制定廉政风险防控细则。

第一部分:住宅修缮

一、适用范围

由区、镇财政性资金出资进行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与居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居民区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改造工程项目视具体情况参考本细则执行。 二、责任主体

各单位(部门)要树立项目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管理、多元防控的原则,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打造廉洁工程。

(一)项目实施主体(镇规建办或其他实施主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推进实施,从方案设计到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

程推进及管理工作。

(二)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安排、付款手续的监督审查以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镇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镇级财力投资项目进行监察和严格审计工作。

(四)居委会负责组织居民代表全程参与,通过“三会一代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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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群众事务代理)制度确保的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居民区党支部负责人牵头负责“三会”组织、与会人员确定、居民代表选取、施工现场监督、施工矛盾化解、工程竣工评议等工作。

三、工作机制

按照全流程、全覆盖的原则,从工程项目的申报开始,直至项目验收决算,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一)申报立项阶段。居委会牵头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听证会,充分征询居民代表、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各方代表意见,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居民实际需求和房屋及设施设备实际情况,避免出现多报虚报项目。未经听证和居民代表会同意,不得申报立项。经居民代表会通过的项目,按照金桥镇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申报立项。

(二)方案设计及预算阶段。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项目,设计方案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及概算经项目实施主体及居委确定后,报镇长办公会审定。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设计及概算原则上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0万元及以下工程项目可委托施工单位负责),设计方案经项目实施主体、居委确认后,施工预算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审核。

(三)招投标阶段。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总投资低于50万元的(不含),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须履行报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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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实施,项目确定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四)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按照金桥镇采购项目管理办法择优选择。项目实施主体、居委会、业委会、居民代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工程现场监督小组,一般由居民区党支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可单独或以小组形式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必要时由现场监督小组组长提议召开居民代表协调会,做好相关矛盾化解、善后处理、施工方案优化等工作。

(五)验收阶段。工程竣工后,由居委会牵头组织召开居民代表评议会,参与评定和反馈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主体、业委会、居民代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未经居民代表评议会同意,不得完成竣工验收及进行工程决算;项目实施后评估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承接本镇其他工程项目。

(六)决算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安排决算审计。施工单位准备结算资料,提交项目实施主体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审计部门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价。

(七)资金管理。属于“三重一大”住宅修缮工程项目,按报批流程经镇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镇会研究决定。镇审计部门对镇财力投入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享受上级补贴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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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社区民生项目“三会”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社区公益性项目

一、适用范围

对由区、镇财政性资金出资,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落地的公益性项目,主要针对镇层面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与社区居民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等社区公益性项目。

二、责任主体

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管理、多元防控的原则,明确购买服务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平台和制度。

(一)镇是加强制度设计、做好组织协调、落实风险防控的牵头主体。研究、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和办法,审议社区公益性项目立项、购买服务的重大问题、运作机制、工作制度等,制定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镇纪检监察部门是按有关法规要求,对本级财政性投入项目进行监察的监督主体。镇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级财力投入项目进行监察,对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指导督促各项目实施主体健全制度规范、落实动态监管,加强对职能部门、居(村)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抽查,会同镇加强对年初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年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将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镇级内审范围,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镇财政所应加强公益服务项目的资金管理,指导业务部门的支出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三)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是负责供需对接、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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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控的工作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实施购买服务的日常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落实内部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做好社会监督,完善镇级层面社区公益性项目的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流程。

(四)居(村)是开展自治共治,实现从需求到服务的全过程协商主体。居(村)健全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通过“四议两公开”、“三会”(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1+1+X”等工作方法,提高服务项目的需求精准化程度,扩大服务对象的广泛参与性,健全服务内容的评价绩效化,促进社会监督多元化。

三、工作机制

根据浦东新区购买服务清单和工作要求,加强对社区公益性项目购买服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及时纠偏、长效管理的风险防控机制。

(一)建立自下而上的项目形成机制。强化居民参与。项目立项前,一是召开沟通会,加强与相关居民区领导、工作人员等层面的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二是完善居民参与措施,建立自下而上的项目形成机制,形成意见清单,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三是对1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各牵头实施单位(部门)组织居民代表座谈会或意见征询会,进行全镇面上的征询,参与人数不少于20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进行立项、报批等程序。

(二)建立分层分类招标和市场化运作机制。根据《金桥镇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由项目实施主体填写《金桥镇项目计划申请表》,履行报批程序后确定立项。服务类项目中,服务费20万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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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选择至少2家以上服务供应方进行价格和服务理念、服务举措、服务质量的综合考量,填写《金桥镇项目立项申请书》履行报批程序,经领导同意后,签署购买协议。服务费20万元以上的,进入采购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按规定履行程序之后再行实施。资金审批及使用按照镇财务审批的规定及流程执行。根据分层分类采购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严禁层层转包、豪华采购、暗箱操作。金额较小的项目,通过价格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服务总量、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三)建立绩效动态评价和经费分段拨付机制。一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实施主体、居(村)领导和有关人员、居民代表,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阶段性评估或总结评议等,找出存在的问题,讨论确定、落实改进措施。二是项目实施完成后,同样由项目实施主体、居(村)领导和有关人员、居民代表,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评议会作用,原则上邀请的被服务对象不少于20人,将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等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监督,评估的结果(满意率)将作为下一阶段或年度项目实施的依据。

在经费拨付上,结合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实施分段拨付,期末评估后给付相应尾款。项目经费接受镇财务制度延伸管理。

第三部分:就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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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根据《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市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浦人社〔2014〕112号)、《金桥镇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则》等规定,对开业及自主创业、劳动用工、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基层就业保障类的扶持项目。

二、责任主体

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管理、多元防控的原则,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以执行。

(一)镇、是加强制度设计、做好组织协调、落实风险防控的牵头主体。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制度,经费1万元以内,由分管副镇长审批;1—10万元,经分管副镇长审批后,报镇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执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需经会审议决定。

(二)镇纪检监察部门是按有关法规要求,对本级财政性投入项目进行监察的监督主体。镇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级财力投入项目进行监察,对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指导督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健全制度规范、落实动态监管,会同镇加强对年初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年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将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镇级专项审计范围。镇财政所要加强公益服务项目的资金管理,指导业务部门的支出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三)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是负责就业保障、业务指导、综合防控的工作主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镇领导,具体实施就业服务和劳动力市场日常管理工作。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作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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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落实内部监督。

三、工作机制和防控措施

按照全流程、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的原则,根据本镇就业创业全流程“正面清单”和工作要求,加强就业创业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及时纠偏、长效管理的风险防控机制,并相应建立四条防控措施如下:

(一)严格初审初核。加强就业条线全员业务培训,吃透创业就业和操作流程,初审初核与绩效挂钩;加强业务指导力度,建立网格、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和工作人员“四合一”宣传机制,确保受理的补贴材料一次初审初核通过率;加强就业条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将业务考核作为年终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办理流程。按照区、镇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流程,涉及申请项目、覆盖范围、主要内容、依据、资金额度、工作流程等,按照规范实施,做到阳光受理。严格执行创业就业资金申报财务流程,做到资金事前预报、事中规范。事后备案。

(三)注重透明公开。完善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为枢纽,延伸到社区、居(村)、以及企业等信息公开机制,宣传全面到位,申请人资质和条件公开到位,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公示到位。安置特困人员(两劳释放、吸毒、残疾等)就业托底时,到居住地居委、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考虑特困人员的特殊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询意见,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班子会确定,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操作。

(四)加强“三审一评”。将就业创业资金纳入镇年度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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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计监督,开展资金专项审计。根据资金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议或调整。

第四部分:帮困救助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沪府发〔2016〕90号)、《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沪民救发〔2015〕33号)等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由区、镇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

二、操作流程及工作机制

居村负责初审初核、入户调查核对等工作,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镇委托,负责帮困救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动态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

(一)多方参与的初审评议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所在居村干部、、居(村)民代表组成5-7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情况核实评议。初审评议过程要透明、公开,并留下会议记录、照片、评议人员签名等可追溯资料。初步核实评议通过后,由居(村)救助协理员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递交申请,并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材料,各级受理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字以备后查。

(二)“两核对一公示”机制。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经办人、入户调查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申请人资格审查。低保、低收入家庭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人员进入市收入核对系统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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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困难家庭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村居委工作人员共同入户调查核对。在居(村)公开栏就申请人本人及家庭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应的公示证明材料留档备查。

(三)“人财相符”的资金发放机制。严格实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杜绝发生拆分资金、冒名顶替等现象。除了网上审批的项目没有纸质审批单外,所有帮困资金发放均按照镇财务部门规定流程,提交申请报告经镇领导同意后发放资金,发放时做好规范签收,发放清单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镇领导签字审批。

(四)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开展低保季度复审工作,对已经超过救助范围对象采取应退尽退,提高救助的有效性。严格实施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五)“三审一评”机制。将帮困资金纳入镇年度内部审计、专项审计和第三方审计范围,及时发现和堵住环节漏洞;纳入镇财政预决算评议范围,根据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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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生项目“三会”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意见

为有效防控财政资金投入社区民生项目的廉政风险,加大群众参与力度,按照项目要“自下而上”形成、实施效果要“自下而上”评估原则,制定居民代表“三会”( 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意见。

一、居民代表听证会

项目立项前,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听证会,充分听取居民群众意见与建议(多个项目可合并召开一次听证会集中听取意见)。

1.参会人员

居委会、业委会、居民代表、物业公司负责人、相关部门(规建办、社建办等),由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居民代表人数原则上5-10人,具体人数及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2.会议内容

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听取居民代表意见和建议,其他单位对居民代表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和房屋及设施设备实际情况,各方商议项目实施范围及实施后需达到的效果。

3.会议结果

由居民代表(含居委会、业委会负责人)对项目申报立项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后,确定项目申报立项,其他与会人员不参加投票表决。各方代表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最终会议结果。如达不到三分之二代表同意,该项目不得申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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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代表协调会

项目施工阶段,组织开展居民代表协调会,协调解决施工矛盾、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方案优化等问题。

1.参会人员

居委会、业委会、居民代表、物业公司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关部门(规建办、社建办等),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居民代表人数原则上5-10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数。

2.会议内容

协调沟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商讨解决方案,确定责任人员,化解矛盾和问题,使项目顺利推进。

3. 会议结果

由居民代表(含居委会、业委会负责人)对商议方案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通过后,确定解决方案。各方代表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最终会议结果。各方需按会议确定方案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居民监督小组汇报实施结果。

三、居民代表评议会

工程竣工后,组织召开居民代表评议会,居民代表参与评定工程质量和反馈工程效果。

1.参会人员

居委会、业委会、居民代表、物业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关部门(规建办、社建办等),由居委负责人主持会议。居民代表人数原则上5-10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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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内容

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部门)介绍工程施工情况,充分听取居民代表意见,各方评定工程质量并反馈工程效果。

3.会议结果

由居民代表(含居委会、业委会负责人)对是否同意竣工验收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同意后,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达到三分之二代表同意,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需按照会议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召开居民代表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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