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平安消费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平安文明施工治理,落实各级平安责任制,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的人身平安和设备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平安施工治理规定制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三条 平安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舞和物质鼓舞相鼓结合,批判教育与经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四条 奖励分表扬、奖励、重奖。处分分批判、处分、重罚,直至追查刑事责任。奖励分配应拉开档次,严禁平均分配。
第五条 奖惩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一般性平安奖励由风电场消费运转以及与点检提出申请,由风电场平安监管人员核实,风电场场长审核并报公司批准。
(二)特别奉献奖由风电场申报,公司平安消费部审核。奖金500元以下由公司平安消费部领导审批。5001000元由公司主管平安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平安表彰每年进展一次,由风电场审评,报公司平安消费部审定。
(四)对一般性的违章处分和事故扣奖(罚款)由风电场按有关规定施行。
(五)对严峻违章或一般性违章造成严峻后果的,处分和事故扣奖(罚款)由风电场按有关规定考核,报公司平安消费部审定。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原那么:
(一)坚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那么。
(二)对事故责任人可视情况分别或同时给予经济处分、行政处分以及下岗、待岗或停顿工作。
第七条 奖励: 一、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在年度内实现责任状规定的平安目的,对各专业、班值第一责任人、安监负责人等,给予表扬并奖励。
二、以下表现之一的个人,经安监人员书面推荐,风电场场长审核报公司批准,给于奖励。
(一)觉察或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严峻事故者。
(二)发惹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三)在平安技术、工业卫生、环保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有制造制造成果、成绩明显者。
(四)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平安文明消费,经常反映存在的不平安要素或提出合理化整改意见者。
第 处分:
一、发生轻伤的事故,责任人每人次罚款500元。
二、对发生设备损坏事故(含交通车辆损坏),按事故调查规程,分析事故缘故、事故责任后,视直截了当经济损失进展处理外,对事故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500元。
三、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方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