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北京市:婚假为10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天津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
各省怎么规定的
市:为3天,产假为128天,为7天,取消原来的7天。
市:婚假为10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2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
省:实⾏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五天,同时给予男⽅护理假⼗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天。(根据《陕西省⼈⼝与计划⽣育条例》第46条)
省:实⾏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产假三⼗天,男⽅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母光荣证》的,给予⼥⽅增加产假⼗五天。(详见《云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26条)
省:实⾏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增加产假30天,男⽅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详见《贵州省⼈⼝与计划⽣育条例》第52条)市:实⾏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详见《重庆市职⼯暂⾏办法》规定)
省:
1、顺产: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
2、剖腹产: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208天。注意:
1、每多⽣育1个婴⼉增加15天。
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性24周岁以上⽣育第⼀个⼦⼥的,增加晚育产假15⽇。(详见《海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40条)。
省:婚假为15天,产假为158到180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产假三⼗天。(详见《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第21条)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2天。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本地为10天,异地为2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
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天。(详见《湖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24条)
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50天。(详见《⽢肃省⼈⼝与计划⽣育条例》第25、27条)
⾃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详见《内蒙古⾃治区⼈⼝与计划⽣育条例》第41条)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妇⼥增加产假30⽇(详见青海省⼈⼝与计划⽣育条例》第19条)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4天。省:婚假为30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30天。
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实⾏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
外,增加产假三个⽉(详见河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33条)
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晚婚的,奖励婚假⼗五天;实⾏晚育的,奖励产假四⼗五天(详见河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32条)
省:婚假为10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职⼯,凭⼀胎⽣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天(详见吉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49条)
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职⼯晚育的,可以延长⾄⼀百⼋⼗⽇,假期照发(《⿊龙江省⼈⼝与计划⽣育条例》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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