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益 人 约 定 书
甲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乙方:具体人员如下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受益比例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甲方将 (保单号)项下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合法继承人(乙方)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乙方应保证乙方具有被保险人合法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并共同保证除上述乙方各当事人之外,被保险人再无其他合法继承人,且乙方之间、乙方和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有关该保险金继承的任何纠纷。
第二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具经甲方认可的继承关系证明材料原件,甲方有权复印并留存其复印件。同时乙方应保证上述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达成协议后的10日之内,甲方将保险金按照本约定书所列受益比例及受益金额,通过双方在本约定书中约定的银行账号予以支付,乙方声明上述银行账户确为乙方本人的账户,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均真实有效,乙方同意承担因银行账户提供错误而导致转账失败而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各当事人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于本《约定书》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保险单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第六条 本《约定书》一式 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青岛分公司 乙方: 乙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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