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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来源:华佗小知识
表 B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1

生产类别 1、闪点<28℃的流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甲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丁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流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流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火灾危险性特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页脚内容 表 B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2

生产 类别 甲 乙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丙 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丁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戊 三级 四级 最多允许层数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 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不限 6 不限 不限 2 不限 3 1 不限 3 1 单层厂房 4000 3000 5000 4000 不限 8000 3000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5000 1500 多层厂房 3000 2000 4000 3000 6000 4000 2000 不限 2000 - 不限 3000 - 高层厂房 - - 2000 1500 3000 2000 - 4000 - - 6000 - - 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 - 500 500 - 1000 - - 1000 - - 2注:(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页脚内容 表 B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3

储存物品类别 1、闪点<28℃的流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的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甲 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丁 戊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非燃烧物品。 火灾危险性特性 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表4

最多允许层数 1 1 3 1 5 1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库房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库房地下室半地下室 储存物品类别 耐火等级 每座防火每座防火每座防火防火墙间 库房 墙间 库房 墙间 库房 墙间 甲 3、4项 一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180 750 500 900 60 250 250 300 - - 900 - - - - 300 - - - - - - - - - - - - - - - - - - - - 1、2、5、6项 一、二级 1、3、4项 2000 500 乙 2、5、6 2800 700 1500 500 页脚内容 表 B 1项 丙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5 1 不限 3 不限 3 1 4000 1000 2800 700 1200 400 - - - - - - 150 - 300 - 500 - - 1000 - - 6000 1500 4800 1200 4000 1000 2100 700 1200 400 - - 不限 3000 不限 1500 4800 1200 3000 1000 1500 500 2100 700 - - - - - - 丁 三级 四极 戊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2000 6000 1500 3 3000 1000 2100 700三级 - - 1 2100 700 3- - 四极 - -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建造的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

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表5

储存物品储量(t) 类别 防火间距(m) 建筑物名称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二级 耐火 其他建筑 三级 等级 四级 甲类 3、4项 1、2、5、6项 ≤5 >5 ≤10 >10 30 40 25 30 15 20 12 15 20 25 25 30 15 20 20 25 注:(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为12m。 (2)、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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