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主 决 策 制 度
一、村委会议事规则
1、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务工作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3、根据会议需要,由主持人指定列席人员。
4、党支部、驻村干部应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未参加的,会议主持人会后应向支委会或支部汇报。
5、其他要求,参照村党支部议事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两委”议事规则
1、“两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两委”会议由支部或副召集并主持。
3、“两委”会议参加对象为驻村干部、村党支部委员委和村委会全体成员,根据会议需要由主持人指定列席人员。
4、“两委”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是提交“两委”讨论的重要事项,先要广泛听取成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再由“两委”集体讨论决定。 5、“两委”议事程序:先由村各线负责人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再由“两委”成员根据分工,各司其职,负责执行,商议的结果,要有记录,并注意保密。
6、会上讨论和决定问题时,支部要注意发挥“两委”全体成员的作用,“两委”成员要尊重和支持支部的正确意见。支部和“两委”成员都应共同维护集体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决议,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7、土地报批程序:根据落实的村民宅基地指标和建房指标,由村委会负责人提出村民申请人,经集体商定后,张榜公布,七天后无异议,上报审批。
8、财务审批程序:财务上一般实行支部一支笔审批制度,较大的财务支出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重大的财务支出须经“两委”集体研究同意。
三、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大会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推进村务决策民主化,确保村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1、村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如有1/3村民代表提议或者要决定重要问题,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规民约、公共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情况等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可临时召开。
2、村民代表有权利就村委会的工作及有关的问题提出质询,由村委会成员当场答复,当场答复有困难的,也可经“两委”会商讨后,适时进行答复。
3、村民代表可对村委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1、村党支部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不是村党支部委员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党支部委员会议。
2、重大村务事项的决策,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议题一般由党支部提出,如由村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村名提出的,须先向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研究后提出。
3、对由村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村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题,党支部必须在七天内予以讨论并提交“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4、需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通过的重大事项,应经过“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村(居)民(代表)会议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两委联席会议”是重大村务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
1、“两委联席会议”由党支部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经上级决定,可指派驻村干部临时召集主持。出席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各需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可召开。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两委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两委联席会议”决定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形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到会“两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两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视同到会人员。
3、“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签署意见,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共同盖章。
六、村重大事项听证和公示制度
1、听证内容: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2)村党支部、村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 (3)成员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2、听证对象:
村成员代表、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成员、镇挂职、驻村干部等,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3、听证程序:
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一般为支部、村居委会主任)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4、基本要求:
(1)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
(2)建议方案须经全体成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成员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3)听证会的组织工作由村委会负责,设1名员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书面材料。
5、听证结果公开公示:
在决定听证事项后,村要将听证结果在村公开栏中公布公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