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怎么写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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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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