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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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程序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要执行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所有的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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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机构或部门进行。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者或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于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摊派的赞助,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一捐赠项目总额在15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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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一捐赠项目总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在捐赠前由所属企业提出捐赠方案,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实施;
(三)单一捐赠项目总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在捐赠前由所属企业提出捐赠方案,送集团公司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四)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都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报国资委备案材料应包括对外捐赠的请示、领导班子决议、捐赠方案等。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对因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领导班子集体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的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各所属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并在下一年初,对上年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各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对外捐赠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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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集团公司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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