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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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国有独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军工集团所属企业【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财法﹝2008﹞21号【发文日期】2008-02-04【实施时间】2008-02-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二月四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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