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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来源:华佗小知识
受贿罪

一、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特征:

1、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⑴ 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管权 ⑵ 被迫交付财物者的财产权

2、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有两层含义:

⑴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① 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例如:某国土资源局受贿后非法审批某土地利用项目 ② 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例如:财政部在受贿后授意北京市国税局给某企业非法减税 ③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例如:某商务部通过某市林业局为非法采林者办理手续

⑵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贿的行为:

① 索取他人财物(索贿)

概念: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勒索财物 特征:不需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即可成立受贿罪

形式:公开索要、难性的暗示(例如:等我们毕业后需要给我们发学位证书,但你去教育局拿学位证书的时候,如果教育局故意难你,说“这个学位证书嘛现在有些难办,需要交点手续费才能拿到”如果这部分费用是主管私自收取的并且数额足够大,就构成索贿) ②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动受贿)

⒈ 收受他人财物:

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非法接收 ⒉ 为他人谋取利益

认定:具有承诺、实施、实现三阶段中任何一阶段的行为即可

具体表现:许诺、着手或者已经开始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开“方便之门”

许诺:明示的、暗示的(不作明确答复,心照不宣)、通过第三人间接作出 ⒊ 对“利益”的理解: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兑现、谋取利益行为发生的

时间均不影响定罪

③ 斡旋受贿(间接受贿)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⒈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反例:利用单纯的亲友关系 ⒉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反例:非职务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⒊ 为请托人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

㈠ 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㈡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各

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④ 收受回扣、手续费

⒈ 回扣:在经济往来中,卖方从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单位或其委托

代理人的款项

例如:某粮食商贩将粮食高价卖给粮食局后将部分款项送给粮食 ⒉ 手续费:在经济往来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或居间活动的经纪人因从事

经济活动付出一定劳务而获取的费用

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正当回扣、手续费,如:明示折扣、中间人佣金等

本罪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3、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p558 4、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⑴ 索贿时,行为人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⑵ 被动受贿时,行为人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犯罪意图 反例:“只收钱不办事”即没有后一个故意不能成立本罪

三、 认定:

1、 本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区别

关键:⑴受贿数额

个人受贿≥5000元

<5000元﹢情节严重

<5000元﹢情节较轻,不成立本罪,仅行政处分

⑵情节轻重

受贿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受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索取他人财物手段恶劣

受贿后订立攻守同盟,抗拒侦查或拒不退赃

2、本罪与正当馈赠的区别

关键: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查证时应综合考虑的几个方面: ⑴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⑵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收方是否许诺、着手或已经为其

谋利

⑶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⑷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 ⑸接受财物的数额与价值

3、本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区别

关键: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例如:国家机关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做科研赚外快(不泄露)

4、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⑴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主体还包括国有公司、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⑵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财

5、以索贿方式构成的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⑴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敲诈勒索罪是一般主体

⑵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不然(关键)

⑶犯罪客体不同:同为复杂客体,但本罪为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管权和他人的财产

权,后者为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6、本罪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⑴主体不同:后者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⑵客观行为特征上,后者没有斡旋受贿的形式

⑶主观特征上,受贿罪只有在被动受贿中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后者要求

所有受贿行为都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内容

7、事后受贿问题的认定

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利益,约定在离退休后收受他人财物的不影响受贿 罪的成立

8、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成立的关键: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几种成立的情形:⑴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

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

⑵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近亲属的要

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如果不知道可能就真的变成赠与了)

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收受财物后双方共 同占有的

9、以借款为名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⑴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⑵款项的去向

⑶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⑷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利 ⑸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⑹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⑺未归还的原因

10、涉及股票案件的认定

⑴干股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股票而未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成立此 罪

⑵股票已经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受贿数额为二者差价 ⑶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未上市),不以受贿论

11、新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⑴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几种形式: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③其他交易形式(拍卖,买卖假珠宝、假黄金) 受贿数额=与实际价格的差额 ⑵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 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受贿数额=请托人为其出资额

⑶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名义受贿 ①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受贿数额=“收益”额

②虽实际出资但“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 受贿数额=高出的收益 ⑷以形式受贿

主要判断因素:①的背景、时间、场合、次数 ②赌资来源

③其他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④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⑸特定关系人以“挂名”领取薪酬形式的受贿 以工作为名,只拿钱不工作

“特定关系人”指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⑹由特定关系人直接收受财物的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指定或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 若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特定关系人收礼则不构成本罪,不知道也就不会为其谋

利,所以一般送礼的人肯定会想尽办法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要不就白送了 ⑺受贿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 未办理权属变更不影响定罪

若犯罪人以“借用”为名义,可参照本罪与借用的区别进行认定 ⑻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认定 关键:是否“及时”退还或上交 ①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

②未及时退还或上交而是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后才上交的, 成立受贿罪

四、处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以上不满10万德,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

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5、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 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故意难、要挟有关单位或个人而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客观要件中值得研究的两个问题:

Ⅰ、利用职务是否仅限于现实的职务

本人观点:是。因为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中有一个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权,离退休人员通过在职的国家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此时如果认定其为受贿,则客体要件方面不符,因为离退休人员此时已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其不享有监管权了

Ⅱ、贿赂的内容是否仅限于财物

本人观点:否。因为财物只是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唯一形式,提供财物和提供其他利益(如:为其亲属安排就业、为其本人提供等)在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通过取悦受贿人从而达到行贿人的目的

练习题

1、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家收下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答案:B

2、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对丙的行为应以受贿罪(既遂)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答案:AD 涉及的问题:

受贿罪(主要是指被动受贿)既遂的认定 何为既遂?

1、只要接受了财物就是既遂?

课本P570倒数第三段: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 由此可以判断,显然单凭是否收下了财物来判断是不行的 那么何为“及时”,是不是只要还没被查出就是及时?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来解决这两个问题

思考:如果你去给某个朋友送礼,他并没有痛快的收下,而是在你们二人的推让中,你就匆忙把钱留下走了,你要他办的事还没办成他就被抓了,案发后对此应如何认定?他的行为算不算既遂呢?

我认为应主要从两方面分析: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两要件:1、收受了财物2、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上他已经收受了财物,满足了客观方面的第一个要件,但是他究竟是否为你谋利益了是无从判断的,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三种方式:许诺、着手或已经实施。而在匆忙之中,我们根本就无从判断它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许诺行为,因为有可能是他真的不想要,还没来得及退给你你就走了,而你则理解成“半推半就”了;但也有可能真是半推半就。因此,这时候我们就应该综合主观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

主观方面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他当时就是不想收,是你非得给。那么,在主观上也就没有那两个故意,客观方面也只具备了一个要件,因此客观方面也是不完备的,;所以主客观方面都不符合,不成立受贿罪(这种情况一般都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

2、当时真的就是半推半就,那么也就等于他默许了,因此在主观方面两个故意都具备了,客观方面的第二个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因为这一默许行为而具备了,因此成立受贿罪

3、当时本来是真不想要,但你太热情,后来就变成“半推半就”的收下了,但是,此时他只有收你钱的故意(既然你非给我就拿着吧),并没有想为你办事,也就是仅具备了主观方面的第一个要件而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主观要件不完整,因此也就不能成立受贿罪。

但是这种情况属于纯主观上的判断,难度较大,因此我认为应这么判断:不管你开始是不是真不想要,但最后你是以“半推半就”的方式把钱收了,因此就应该推断你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所以应该成立受贿罪(,也就是不能单听受贿人的一面之词,钱都收了还说没想给人家办事谁信,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所有受贿的人都可以说我只是想收钱没想给他办事)

综上,我认为既遂存在两种情况:

1、在被动受贿中,收了钱并且答应为人办事,在答应的那一瞬间就既遂了

2、在事后受贿中,答应为他人办事并且约定离退休后给钱,在约定达成的

那一刻就既遂了

因此,我认为对P570倒数第三段的及时退还或上交中的“及时”应作此理解:客观上,在没案发时就退还换或上交了;主观上,应推断为其之所以上交是因为他本来就不想收,没有那两个故意

刑法适用的原则----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分则中对于行贿罪处罚的规定(法条P1)本身就已经考虑了自首等从轻情节,无需再使用总则中的规定,分则是特殊规定,总则是一般规定,只有在分则规定的处罚中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时才能适用总则,如:放火罪的处罚(法条P44),并没有明确规定自首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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