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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真题解析版

来源:华佗小知识
2012司考真题解析版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预测对照】高分突破-考点-1 【司法部答案】A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答案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是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它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中国党执政规律、执政方略有了更为深刻而成熟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后才遵循的指导思想,而不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坚持的,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

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45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答案解析】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三点: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经济建设的总体布局。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要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用法律手段强化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针对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C项中的“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是调解而是人民调解,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

3.某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称:“处女座、天蝎座不要,摩羯座、

天秤座、双鱼座优先。”据招聘单位解释,因处女座和天蝎座的员工个性强势,容易跳槽,故不愿招聘,并认为按星座招录虽涉嫌就业歧视,但目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对此,应聘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A.将《劳动法》“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形成判例,弥补法律漏洞

B.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

C.应聘者投诉缺乏法律根据,可对其批评教育或不予答复

D.通知招聘方和应聘方参加听证,依据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对招聘机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预测对照】高分突破-考点-8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答案解析】公平正义的内容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是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是一种就业歧视,违反了法律的平等就业原则。因此,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要求,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4.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5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

【答案解析】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C选项正确。当选。

不同时代的公平正义的内涵不同,人们所持的正义观也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别,B项错误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不仅要合法而且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仅仅严格执法不能等同于实现了公平正义,要做到合乎法律、利益均衡和理性兼顾,所以D项错误。

5.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 B.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

C.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D.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解析】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二、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其中的第一个要求包括: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经济建设的总体布局,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ABC均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与法律中只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包括社区网络。故D说法错误。当选。

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司法审判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自觉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成效显著。关于法治服务于大局,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服务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B.服务大局是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 C.服务大局是把法律作为解决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

D.服务大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及重要使命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6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服务大局的基本内容

【答案解析】A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是: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故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服务大局”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A是正确的。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所以B是正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D项是正确的。

我国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故法律只是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

7.某地、检察机关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平台“微博”、短信和QQ,提醒“微信”用户尤其是女性用户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微友”,以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关于执法机关的上述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执法机关通过网络对妇女和网民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目的在于保证社会成员均衡发展

B.执法机关利用网络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

C.执法机关采取利民措施,寓管理于主动服务之中,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执法机关从实际出发,主要是为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考点-7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执法为民的理论应用

【答案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其中第三点要求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不仅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而且回答了“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指出了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用人民的权利为人民服务,题干中的例子,提现了执法的主动性和以人为本的特点,所以应选C项。本题四个选项看起来说法都有道理,但是,必须与题干的事例相对照,得出正确的结论,而不能单凭选项自身正确就作出评判。

8.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体现为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党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干警的核心价值观 B.党的地方组织决定相关层级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

C.司法机关要按照党关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

D.党对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作出总体战略部署并推动决策实施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6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党的领导的基本内容

【答案解析】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闭幕后,委按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确定干警核心价值观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并部署在全国机关组织开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所以A项说法正确。

党要自觉维护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注重维护司法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故不能以党代司法机关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

C、D项考察刑事和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为正确项。 9.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11讲-2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法治与人治 【答案解析】民主的国家里法律有高于一切的权威,而在的国家里只有国王一人的权威,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法律即为的法律;民主的国家里掌握立法权的是广大人民,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立法;而的国家里法律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君主的个人意志就可以任意左右法律的适用与否以及量刑轻重。ACD项是正确的,而B项过于绝对,如英国实行民主制,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是国王可以参与立法, 当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10讲-2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法律条文

【答案解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而认可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是一个保罗万象的法律体系,都会有非正式渊源予以补充,在我国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条文中的“法律”和“”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具有法律效力,因此,A项说法正确,当选。

11.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预测对照】高频考点-专题五-第2讲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法律解释 【答案解析】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所谓的正式解释,也成为有权解释,是指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和或其他有法律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的法律解释,通常也成学理解释,A项中王某和子女都不想有法律解释权。A项错误

王某的遗嘱是在其意志自由,头脑清醒的前提下做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保护,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

主观目的解释又称为立法者目的解释,是根据立法者立法时的原意进行解释,B错误 法律解释方法有多种,但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应首先采用文释,即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D是错误的。

12.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C.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1讲-2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答案解析】法律制裁的前提是违法者不履行其法律责任而强制其履行,而在本案中,并没有到这一步,故A项说法不正确。

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而在本案中却没有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是的直接判决,故B项说法错误。

任何法律决定都是法律证成的过程,证成需要目光在事实与规范直接穿梭。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撞击行为导致了原告的损失,因此存在因果关系,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C。 13.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13讲-3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法的适用

【答案解析】在我国,习惯是属于非正式渊源,不能直接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而习惯法是指部分习惯经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习惯不等于习惯法。本案中订婚的“认大小”是习惯,而非习惯法。故A项说法错误。

法律事实是能够一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事实。构成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的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张老太犯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中,法律判决应该本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进行,以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以当事人的自由与效益为标准,故C项说法错误。

D项中,由于本案的焦点是“认大小”的钱的法律性质不是很明确,其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故主要是法律的认定而非事实的认定。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D。

14.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 A.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 B.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C.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D.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10讲-2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法律解释

【答案解析】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不属于学理解释的宣称。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B选项中涉及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在穷尽法律规则时,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所以可以用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故B项正确。C项中,当事人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解释。故C说法错误。D项中,商场单方面的维护了自身权利,而忽视了顾客的权利,违反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故D项说法错误。

15.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

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

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利的实际侵害

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权利

【答案解析】我国对于文化生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和国家发展和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而安居权不属于以上的文化生活权力。故B项说法错误, 当选。

本题中,主要是居住安宁权与养鸽权利的冲突和协调问题,A项说法正确

。权利冲突解决方案的前提是一个人的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利的实际侵害,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是双方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故D说法正确。

1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2讲-2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宋朝的离婚制度

【答案解析】在离婚方面,宋朝仍然实行唐制的“七出”“三不去”制度,担忧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宋代《户令》规定:“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

固有传统。ABC项正确

D项规定的是继承制度中的“户绝”制度,与婚姻制度的变通关联不大, 当选。 17.《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答案解析】《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郑克所著。《春秋》决狱是汉代的司法制度,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而此处并未体现这一点,A是错误的。

“听讼”、“断狱”, 听讼”,即听理诉讼,也就是今天我们常说的“审案”, 听讼在古时主要是指审理民事案件,而断狱主要就是指审理刑事案件。该案中可以看出是刑事案件而没有民事案件,B是错误的。

“据状断之”是指对于哪些人赃俱获,却没有拷讯获得口供,或者拷讯后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本案正是证据确凿而定案的例证。C是正确的,当选。

九卿会审是明朝的一种诉讼制度,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通政使司的通政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D错误。

18.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法史-3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法典考察 【答案解析】《北齐律》是北魏政权在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的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B是错误的。

《宋刑统》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所以《宋刑统》不是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C错误。

《大明会典》,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典,起着调整国家行律关系的作用。所以《大明会典》是以《唐六典》为渊源,而不是以《元典章》为渊源,D错误。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共6 篇,A正确,当选。但是总体还不是太恰当,A项少了“封建”两字。

19.18至20世纪,英美法德等国在和法律中,分别对公民选举权作出规定,其中影响深远的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权利。分析西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情形可以成立?

A.1791年,法国某地区身无分文流浪汉以“特别公民”身份当选为国民议会代表 B.1932年,英国某地区一女店主参加了该区下院议员选举的投票 C.1936年,德国某些地区仍有少量党人当选为联邦议会议员

D.1975年,美国某地区一女职员要求根据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修正案取得男女平等权利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2讲-2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外国和法律

【答案解析】法国1791年9月通过第一部,将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身无分文流浪属于“消极公民”,由于没有纳税,故不能选为代表,A错误。

1928年 《人民代表法》使英国实现了男女平等具有选举权,B是正确的,当选。 1933年希特勒出任,开始了法西斯统治,《禁止组织新党法》,所以没有其他党派,故C错误。

1972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男女平等修正案》后,一直处于等待州的批准的状态,对地方来时该部法律尚没有生效,女性仍不享有选举权,D错误。

20.依法治国是我国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 B.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 C.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D.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2讲-1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答案解析】法制完备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同意,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因此A项正确;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因此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B项正确;

司法维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C项正确 本题是选非题,答案为D。

21.根据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成文也叫文书,只有一个书面文件

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的组成部分 C.1830年法国是钦定 D.柔性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1讲-4 【司法部答案】B 【考点】的类型

【答案解析】成文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有时也叫文书或制定,但不是只有一个书面文件,A项是错误的。

英国的主题是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性文件构成,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书、1679年的人身保、16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等等,所以B项是正确的;

法国1830年是协定,而不是钦定C项错误。 柔性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在柔性国家中,由于和法律由同一国家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他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比如英国,D项错误

所以本题的答案是B。

22.关于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的遵守是实施最基本的形式 B.制度保障是实施的主要方式 C.解释是实施的一种方式

D.适用是实施的重要途径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2讲-3 【司法部答案】B 【考点】的实施

【答案解析】的实施包括三个方面:1.的执行,通常指国家的代仪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落实贯彻的内容,执行的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2.适用,适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但是对能否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最近司法化讨论的就是能否被适用的问题。的是适用不仅是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权威的重要内容。3.的遵守:,遵守的要求,(1)根据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2)根据承担并履行义务。的遵守既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最基本的形式。AD正确;

而解释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说明也是实施的范式之一C项正确

的制裁为间接制裁,即对违宪行为不直接规定制裁措施,而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故制度保障不是实施的主要方式。故B项说法错误。

本题是选非题,因此本题答案为B。

23.关于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 B.《魏玛》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 C.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

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3讲-3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与文化制度的关系 【答案解析】是根本法和基本法,比较全面和系统规定了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史基本的文化制度,A项正确。

《魏玛》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第二篇以相当大的篇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宣布德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废除因出生和阶级带来的不平等待遇。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之称。第一,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和经济权利;第二,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垄断的发展相一致,不再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根据“社会化”原则,规定了对私有制的。第三,根据社会民主主义思想,规定了“劳动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B项正确。

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规定了公民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其中公民的文化教育的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C项正确。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故不是基本文化权利。所以D项错误,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

24.关于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3讲-2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答案解析】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第三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故D项说法错误,缺少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25.根据省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审理案件的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

B.由该省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

C.由将其提交全国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D.由该省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立法法

【答案解析】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常委会审查本级规章与下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及其制定规章和法规,故省级规章应都由该由该省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所以D正确。

26.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主持

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23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答案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A错误;

第16条第一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B项错误;

第12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C项错误; 第1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其职务自行终止。”D项正确。

27.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

A.正当的竞争行为 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C.混淆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商经-67 【司考部答案】C 【考点】不正当竞争 【答案解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正当竞争符合商业道德,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A。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不属商业秘密,“牛记酒楼”的

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B项不选。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包括以下4种:(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牛记酒楼”的行为是典型的第二种方式,属于混淆行为。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不实介绍。“牛记酒楼”的行为不是虚假宣传。故不选D。

28.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烹饪时邻居钱某到其厨房聊天,高压锅爆炸致2人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钱某不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请求赔偿

B.如高压锅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赵某可向该厂也可向该商场请求赔偿 C.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则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该商场证明目前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题 【司考部答案】D 【考点】消费权利 【答案解析】《消费者权益保》第2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题钱某不是本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但可依据《产品质量法》请求赔偿。故A说法正确。

根据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赵某可向该厂也可向该商场请求赔偿,B项正确。

《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虽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C项内容属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缺陷不存在,该厂可免责。故C项正确。而D项是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不是该商场的。商场作为销售者对产品承担过错责任,不论产品是否缺陷,只要对产品或服务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无过错。所以,D项错误。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

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9.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依法进行处置。关于处置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必须已经发生

B.该必须达到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程度 C.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D.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促成其机构重组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62题 【司考部答案】A

【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 【答案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的规定执行。据此,B、C、D正确,A项可以是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故错误。

3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67题 【司考部答案】C

【考点】税收征收管理

【答案解析】A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B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7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C项错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1.某河流拟建的水电站涉及水土保持,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哪一选项是合法的?

A.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B.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C.由于该河流的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水电站属于该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可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D.建设单位可委托负责审批部门下属的环境技术研究所为水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75题 【司考部答案】B

【考点】环境影响评价 【答案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题意,某河流拟建的水电站,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属于第(一)项而非第(二)的规定,A选项错误。第17条第2款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故B项正确。第1第3款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C选项中,是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故错误。第19第3款规定: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而D项中环境技术研究所是负责审批部门下属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故D项错。

32.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有权进入逮捕汤姆 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 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无权对此进行管辖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33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和国家管辖权

【答案解析】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无论外交人员轻罪、重罪一律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外交人员不受任何方式的拘禁或逮捕。外交人员也免除作证义务。杰克是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属于一般外交人员,所以A项错误,C项正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包括使馆专用和非专用部分,当然包括使馆休息室不得侵犯。也表明接受国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另外,一国制度只是各国国内治安行政管理制度,行使职权仅限于一国之内特定的社会治安事务,不能到他国使馆行使职权。所以乙国无权进入他国使馆行使逮捕权。B项错误。

在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其中,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都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所以D项中,该案虽发生在乙国,但重伤者汉斯是丙国人,丙国依据属人管辖原则有权管辖,因此D项错误。

33.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

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或国际海洋法庭 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 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25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国际管辖权 【答案解析】国际争端解决的非强制方法包括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政治解决方法如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本题中甲、乙两国对于争端可以采取自行协商或谈判的政治方解决,所以D项正确。

法律解决方法包括仲裁和解决。解决涉及国际管辖权,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⑴“对人管辖”包括三类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会员国②非会员国但为《国际规约》当事国,③特别声明当事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规约》当事国,但提交声明愿意接收国际管辖,保证执行判决及履行义务的国家。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是当然的《国际规约》当事国。⑵“对事管辖”包括:①自愿管辖②协定管辖③任择强制管辖。A、B选项体现的即是自愿管辖。所以A和B均正确。

国际只审理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且国际的诉讼管辖都是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之上。本题中虽然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强制管辖的声明,但乙未作声明。只有二者都声明接受管辖的情况下,在声明的范围内,才可单方直接起诉,不需争得被诉国的同意就可管辖。所以甲国如将争议提交国际必须获得另一当事国乙国的同意受其管辖。故C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C。

34.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

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 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

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战时中立

【答案解析】根据国际法规则,战争开始后的法律后果:⑴交战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行。所以A项正确。⑵对敌产的处理: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但对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用。所以B项正确。

战时中立是国家的政治选择,不是法律问题,选择中立可以发表声明表示,也可不发声

明而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中立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①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尊重;②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③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何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所以据此C项正确。中立国在国际法上的义务:①不作为义务,是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②防止义务,是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及战争相关行动。包括在该区域中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法庭、以及军用装备过境等。③容忍义务。据此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D。

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5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自然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经常居所地乙国法。所以A、B项都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经常居所地乙国法,所以C项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2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中国法律,所以D选项正确。

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的,应适用甲国法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试题-71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地法律。所以针对本题: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甲国法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中国法,故A正确,B错。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甲国法律,故C项错误。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或者地法律,是选择适用,而非“应当”。故D项错误。

评论:这是一道法条题。国际私法多背法条何其重要。

37.居住于我国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某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张某与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预测对照】考前资料-82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涉台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人民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予以适用。B项正确。 第2条规定,地区当事人在人民参与民事诉讼,与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项正确。

最高人民《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向住所地在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居住,但送达时在的,可以直接送达;(选项C正确)

(二)受送达人在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第5条,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故选项D错误。

38.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D.中国和外国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起诉,阮某向中国起诉,中国不能受理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权利、管辖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而C选项中明示方式包括书面形式,也包括口头形式。故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6条规定,人民和外国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起诉的,人民可予受理。所以D项错误。

39.当事人欲将某外国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向中国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不予承认和执行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承认和执行。”所以AB是正确的。C项错误。第266条规定:“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所以D项正确。故答案应选C。

40.《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

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 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 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中国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试题-76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国际服务贸易范围 【答案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 ⑴跨境提供,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⑵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⑶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⑷自然人流动,是指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据此,A项属于然人流动,B项为境外消费,C项为商业存在,D项不属于此规定的方式。所以本题答案为D。

41.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

C.征收反倾销税,由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 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41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反倾销 【答案解析】《反倾销条例》第2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A项说法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1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所以B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57条,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项说法错误。

42.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可被用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 B.专家组可对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 C.上诉机构可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

D.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司考部答案】D

【考点】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

【答案解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作出裁定没有关系。故A项错误。

专家组的权限范围限于申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所指明的具体争议措施和申诉的法律依据概要。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做出裁定。所以B项错误。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是无权将案件发回重审。上诉机构的报告将提交到争端解决机构表决通过。所以C项错误。

上诉机构应由7名成员组成,定期举行例会;上诉案件由其中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据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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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

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

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 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32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答案解析】《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因此依照公约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选项B正确,A错误。

《公约》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故选项C正确。

《公约》第44条规定,任何仲裁程序应依照本节规定,以及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依照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发生任何本节或仲裁规则或双方同意的任何规则未作规定的程序问题,则该问题应由仲裁庭决定。故选项D正确。

因此,本题B、C、D均正确,只有A错误,答案为A。

44.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和单独关税区,中国、和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B.《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

C.《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

D.《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28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答案解析】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和单独关税区,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中国、和都是这样的单独关税区。欧共体及其成员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A选项正确。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协议;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协议。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1、2、3(这三个附件合称为多边贸易协议),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整个法律制度,也构成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揽子”的权利义务,对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协议,主要由附件4组成,

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后2个协议已于1977年失效)。《采购协议》属于诸边贸易协议,但不具有对所有成员的约束力。故B错误。 《中国加入议定书》中规定了贸易经营权、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和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所以C项正确。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D选项正确。

因此,A、C、D三项正确,B错误。答案选B。

45.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B.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

C.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D.“分权学说”作为西方国家一项原则,进入实践层面后,司法的概念逐步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功能

【答案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不仅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还包括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司法文书、司法保障等丰富内容;A的说法正确。

司法局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是司法制度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的先决条件;C的说法正确。

司法概念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在具体实践中开始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并且要求“正当程序”,故D说法正确

司法的被动性表现在审判中就是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审判的基本原则,B的说法错误,当选。

46.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 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答案解析】法律职业道德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三个主要特征。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体现了示范性,故A项说法正确。

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B项是更强的约束性的体现,故B项说法正确。

C项是规范性的表现,故C项说法正确。

法律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律要求,而道德要求主要靠内在的约束,包括内心信念和社会,而法律要求主要是外在的强制力。因此,D项认为具有外在强制力是没有区分职业道德要求与法律要求,故D项说法不正确。本题是选非题,故D项符合题意,应选。

47.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

B.这些规定具有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利于发挥各自作用的意义 C.这些规定允许必要时适度突破职权、提高司法效率

D.这些规定主要强调配合,不涉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内容 【司法部答案】A

【考点】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答案解析】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的一系列规定,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故A正确。

根据的规定,三个机关是平等的权力主体,故这些规定不是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B说法错误,C错在不能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突破职权。

D项中,三机关要求既有相互配合,也有相互制约,D说法片面,错误。西方采用是“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机制,中国采用的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合作与监督机制,采用不同机制的理论基础是不同的。西方对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抱有一定的怀疑性,认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因此希望用“权力制约权力”,而中国特色的权力理论却对国家权力抱有一定的幻想,希望权力间相互合作,共同为人民利益服务,虽然有制约,但是也有相互配合,最后达到和谐社会。

48.根据《法官法》及《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给予其嘉奖奖励

B.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给予其记功奖励

C.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其撤职处分

D.孙法官顺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46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要求

【答案解析】法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根据《法官法》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七)保护国家秘密和

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八)有其他功绩的。高法官和黄法官分别符合第一项和第三项,对其予以奖励符合法规,AB是正确的。

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59条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孙法官带自己同学参加聚会,导致其同学向聚会时认识的法官行贿,却不是孙法官的介绍受贿,因此,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是正确的。

根据《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还没有到撤职的程度,故C做法错误。本题只有C符合题意,应选。

49.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

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

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

D.成检察官从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48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

【答案解析】《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容检察官违反了第十一项C是错误的。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所以AB是错误的。

根据《检察官法》第二十条 检察官从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成检察官已经从离任5年,符合规定,D是正确的,当选。

5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

A.刘律师受当事人甲委托为其追索1万元欠款,因该事项与另一委托事项时间冲突,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但未告其支出增加

B.李律师承办当事人乙的继承纠纷案,表示乙依法可以继承2间房屋,并作为代理意见提交法庭,未被采纳,乙仅分得万元存款

C.林公证员对丙以贵重金饰用于抵押的事项,办理了抵押登记

D.王公证员对丁代理他人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49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员职业道德

【答案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十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第八十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A项因转委托增加了委托人的支出,对于支出的增加,应当告知当事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故A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六十七条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但是B项李律师的行为并未表现出虚假承诺的意思,只是其辩护意见未被采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

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合同和公司章程,不属于必须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故可以由他人代理申办,D符合第,D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

抵押登记可以办理公证,故C正确,不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

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

之间的矛盾

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4讲-1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法的本质

【答案解析】马克思认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但是,社会包括法律但不是以法律为基础;A正确。当选。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冲突的化解,维护社会统治,故D项并非规范作用而是社会作用,说法错误。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 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 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

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4讲-4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法的效力 【答案解析】法的效力,即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分为时间效力即法的法的溯及力问题和对人的效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该条文不涉及法律时间效力的问题,A错误。

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 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2)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3)保护主义, 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该条体现了保护主义原则而没有属人主义原则。BC正确,D错误。

53.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小丽。2004年12月张某去世,小丽随王某生活。王某不允许小丽与祖父母见面,小丽祖父母向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官在审理中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利,但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故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判决小丽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属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是“基本法律” B.“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属于命令性规则 C.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是一种外部证成

D.法官的判决考虑到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要求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3讲-2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法律规范

【答案解析】基本法律是以为根据的由全国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因此,《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属于民法,是基本法律。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法律规范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属于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制,故B项说法错误。

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判决理由主要是大小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 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 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

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1讲-1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法的定义 【答案解析】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故A的说法错误,当选。

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故D项说法正确。

法律、道德与宗教都具有强制性,只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

55.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杨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墓地掘坟撬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杨某不服,认为坟内刘某已成白骨并非尸体,随后上诉。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 A.任意解释 B.比较解释 C.文释

D.法定解释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2讲-8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法律解释方法 【答案解析】法律解释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文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杨某属于个人,为任意解释,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

杨某的解释就是从日常角度做的,为文释,因为文释文释是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文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得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

而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判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所以B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C.

56.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1讲-3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秦汉刑罚的种类

【答案解析】徒刑是一种犯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役的徒刑制度。主要包括:

①城旦舂,男者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戌边;女者为舂刑,罚为舂米。刑期一般四年至六年。鬼薪白粲,一般男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刑期一般为三年。 ②隶臣妾,指罚为官府服股。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 ③司寇,伺察盗寇; ④候,发到边境充斥候。 死刑:

①戮,《说文》解释为杀戮耻辱之意。后改用斩刑。 ②磔,又称宅,支裂身体而杀之,也叫碎尸刑。 ③腰斩,拦腰斩截,秦律规定:“不告奸者腰斩”。

④车裂,又称五马分尸,即将犯罪者车裂而死。 枭首,即指斩首后悬竿示众的刑罚。 ⑤弃市,即在人中集中的地方处以死刑。《释名》载“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

⑥夷三族。指一人谋取反被处死后,父族、母族、妻族都被牵连抄斩的残酷刑罚。

⑦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故ABD均为徒刑种类,当选。C属于死刑。

57.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会同审理 B.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

C.应由大理寺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

D.应在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法史-5 【司法部答案】CD 【考点】热审与朝审

【答案解析】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会同审理,经过秋审和朝审后,案件结果分四种情况:①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则奏请执行。② 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候。 ③ 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④ 留养承嗣,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可见题目中的案件不属于朝审的范围,故AB 错误。

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可见该案属于热审的案件,CD正确,当选。

58.①美国《宣言》与《美国联邦》给予了充分保障 ②法国《宣言》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成为此后多部法国的序言 ③日本《明治》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 ④德国《魏玛》扩大了范围,将“社会权”纳入到保护范围 关于各国“与”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法史-4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各国对的保护

【答案解析】美国战争后发表《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1787年联邦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解释,序言虽在全文中,但不是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和根据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本身的批准问题。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原则等。但是联邦保护是通过其后的10条修正案进行的,①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的序言。②的说法是正确的;

“明治”,即《大日本帝国》特点: 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是“钦定”;深受德国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3条独创); 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显规定;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是错误的,③的说法错误;

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

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魏玛规定了社会权,具体体现在第二编第二章“共同生活”与第五章“经济生活”中,所以④是成立的。

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ABC。 59.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

D.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1讲-3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权力制约原则

【答案解析】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这就要求从法律上建构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和机制,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利关系。我国的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为监督原则,即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所以D项错误,排除。

60.根据《》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中对财产权的规定 【答案解析】2004年修正案第22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A正确,当选;C错误。

1982年第十二条,规定了任何人都要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此处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就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B正确当选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D正确,当选。

61.根据我国规定,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规定要求国家保障每个公民获得住宅的权利 B.《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视情节给予不同时日的行政拘留和罚款。该条规定体现了保障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 C.《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该条规定是对《》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合理

D.住宅自由不是绝对的,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严格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并不违宪

【司法部答案】BD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解析】第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这不表示,该规定要求国家保证每个人都有住宅,都能获得住宅,A是错误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保证了第39规定的实施,体现了的精神,B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并没有体现对住宅的保护,也不是对住宅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C错误。

D的说法是法律上“自由”概念的正确理解,即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的界限是法律的规定,D是正确的。当选。

62.根据《》的规定,关于公民纳税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公平 B.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基本制度实行法律保留

C.纳税义务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D.履行纳税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我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的兴旺发达、繁荣富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而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社会各界缴纳的税收为物质基础。因此,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障税制的科学合理及税收负担的公平,A正确;当选

税收因为具有无偿性,对公民财产权有重要影响,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这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规定,又可以国家的权力,使税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征收,所以税收具有法定性,我国坚持税收法定原则,B项正确;当选

纳税义务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C项正确,当选

税收法定的目的是国家的征税权,从而保护公民的权利,D项错误。

63.根据《》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生命权是我国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B.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C.《》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D.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预测对照】真题模考-模考题-24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解析】:BD是我国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BD正确。

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A错误; 《》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C错误。 故答案选AC。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经济法一-28题 【司法部答案】AD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据此,A、D两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所以C选项中,媒体不是经营者,误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B项所说内容是正常经营者行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65.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

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和D市卫生局报告 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

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预测对照】高频考点-经济法-考点1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和监管 【答案解析】《食品安全法》第71条1款第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3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本题中,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应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应及时向S县和D市卫生局报告。所以A、B选项正确。C项无此规定。

第82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83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82、83条规定,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答案ABD。

66.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B.经地方批准即可设立 C.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D.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预测对照】高频考点-经济法-精讲4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9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据此,A、B、D项错误。

第22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C项正确。

67.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精讲8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由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少于,可以高于。故A项 “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说法正确。

B项正确。第17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C项错误。第25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D项正确。第2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8.以下4人的月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适用下列何种税率? A.张某所得5000元,适用3%的税率 B.王某所得8000元,适用20%的税率 C.李某所得20000元,适用25%的税率

D.赵某所得85000元,适用45%的税率 【预测对照】高频考点-经济法-精讲3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个人所得税税率

【答案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⑴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①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3﹪ ②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10﹪ ③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20﹪ ④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税率25﹪ ⑤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30﹪⑥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税率35﹪ ⑦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45﹪ 。 据此,张某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500)=1500元,应适用3﹪的税率,故A正确。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3500)=4500元,应适用10%的税率,故B错。

李某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3500)=18500元,应适用25﹪的税率,故C正确。 赵某应纳税所得额为(85000-3500)=81500元,应适用45﹪的税率,故D项正确。

6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B.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D.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经济法二-93题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 【答案解析】A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B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

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D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规定,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C.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D.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经济法二-73题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答案解析】《社会保险法》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据此,A正确,B错误。第14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所以C、D正确。

71.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

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 B.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C.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

D.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起诉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仲裁 【答案解析】《劳动法》第77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据此,A项正确。(另外,还可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题中并未说明李某与公司是否在同一仲裁委员管辖地区。据此,B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47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4: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本条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工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C、D说法正确。

72.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预测对照】高频考点-经济法-精讲6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宅基地转让的法律效力

【答案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题甲已将宅基地转让他人,不再批甲宅基地。因此,A、B说法错误。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但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因此宅基地买卖,主要的是卖方不得再申请宅基;对于买方而言,如果是同村村民,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由此,C、D说法错误。

73.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

D.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

【预测对照】高频考点-经济法-精讲7;冲刺阶段-经济法-第28题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环境保》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所以甲厂、乙厂都应对排污造成的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A、B两项正确。

第2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对超标排污征收超标排污费实行“双收费制度”。所以本题中甲厂排污超标,乙厂未超标,环保部门应对甲厂处以罚款等行政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74.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 B.该条约须由全国常委会决定批准

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

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条约的缔结和保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答案解析】条约的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行为。批准是一个国内程序,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是否批准以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签署国自主决定,国家没有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故A选项错误。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审核;由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因此,B项说法正确。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情况下不得对条约提出保留:⑴条约规定禁止保留;⑵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⑶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所以对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C项正确。

目前一般认为,在民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所以D说法正确。

75.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在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机关可拘留审查 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

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预测对照】高分突破-2讲-4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选项B正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选项C正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D正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

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76.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

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 C.应由中国最高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

【预测对照】高分突破-2讲-3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引渡

【答案解析】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除非两国之间有关于相互引渡的双边条约,否则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即“无条约,无义务”。本题中国与乙国无引渡条约,所以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A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4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B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16条,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指定的高级人民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对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所以C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9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对于D项中的情况是“可以”引渡,而不是“应当”引渡。所以D选项错误。

77.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35题 【司法部答案】BD

【考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A错误,B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玛丽与王某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所以结婚条件适用中国法。故C错误,D正确。

78.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有权审查

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作出裁定的,由中国裁定

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 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涉外仲裁

【答案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中双方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约定仲裁机构是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地也是中国。所以应适用中国法。故C正确,D错误。

79.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 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答案解析】直接考法条。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协议包括口头或书面协议,所以A、B均正确。又二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所以侵权行为发生后未选择纠纷适用法律的,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而非行为地丙国法律。所以C错误,D正确。

80.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甲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中国丙公司。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B.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或者甲国知识产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卖方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

【答案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力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注意:公约要求卖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两个地方:买方营业地和合同预期的转售地或使用地。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公约规定,对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原则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其转移给买方。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C。

81.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存在除外情形。关于除外情形,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16题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人民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据此,选项A、B、C、D都为正确项。

82.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B.李伍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C.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D.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解析】《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又称为“双国籍国民待遇”,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包括:①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者国籍标准”或者“人

身标准”。结合题意,满成是公约成员国国民,无论文章是否发表,都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中国是成员国,故C、D项正确。②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有首次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品国籍标准”或者 “地理标准”。 结合题意,李伍是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文章只有首次在任一成员国或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才能在一切成员国(包括中国)享有国民待遇,故A项正确,B项错误。因此,正确项是A、C、D。 注意:《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归纳4项: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原则和特别授予权利原则,都要重点掌握。

83.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 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 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 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

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47题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文明司法 【答案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故AC正确。

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故B正确。

D选项属于保证司法公正,故D错误,不选,本题选ABC。 84.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①④⑤ B.②③④ C.②⑥⑦

D.③⑦⑧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2讲-1 【司法部答案】CD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

【答案解析】由于本案遇到一定的案外因素,案件主审李法官向院长汇报是正确的,①不选,故A错误。

开庭时,律师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进行调查和确认。而李法官不予理睬是错误的,②表述错误,应选。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对检查官的

无理斥责律师,不能不予制止,故③说法错误,应选。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有权力对律师不使用普通话提出异议,让庭审顺利进行,故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④做法正确,不选。故B错误。

律师在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下,没有权利未经法庭许可而退庭的权利,否则视为放弃辩护。⑤做法错误。检察官不能利用检察官身份威胁律师,故⑥做法错误,应选,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律师一般不能擅自解除委托关系,故⑦做法错误,应选,律师与法官应当保持距离,以免产生对法官中立性的合理怀疑,故⑧做法错误,应选,故本题选CD。

8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4讲-2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律师权利义务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十一、将第三十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得知ACD均属于新增或加强律师权利的规定,而B项在旧刑事诉讼法中本身看就存在,只不过是将原来的第三十六条分为了两条而已。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请回答第86—88题。

86.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 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4讲-4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法律渊源

【答案解析】1995年《保险法》和2009年修订《保险法》的规定是同一机关制定的相同位阶的法律,是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的关系,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更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87.关于二条文规定的内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均属委任性规则 B.均属任意性规则 C.均属准用性规则

D.均属禁止性规则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第3讲-4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法律规则 【答案解析】: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95年《保险法》和09年《保险法》都有准用性规则的内容,本题选C。

88.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

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第4讲-4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法律渊源 【答案解析】:保险法的公司形式规定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应优先适用《保险法》如果《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

(二)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

请回答第—91题。

.关于我国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C.《》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

D.《》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领土的含义

【答案解析】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AB项正确;

由于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C项错误;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D项正确。

90.关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B.维护权威和法制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C.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

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国家结构形式 【答案解析】这是一个送分的题目。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单一制的国家只有一部,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制定法律,在国际法上只有一个国际法的主体,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地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所以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AD是正确的。

基本国策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准则和保障,尤其我们国家,处在发展迅速时期,更应该加强国策的重要性,以便给广大民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来帮助国家整体发展和国家昌盛。七个实然标准下的基本国策(SEVEN basic STATE policies):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对外开放,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男女平等,水土保持。在实然标准外还有很多应然标准,在社会方面,维护权威和法制统一便是其一,B正确。

C的说法明显错误,我国实行的是“”,在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是有区别的。

91.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 A.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B.属于国家内政 C.任何国家不得干涉

D.只能由《》授权机关进行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行政区域划分 【答案解析】:一个国家的性质、基本的国家、行政区域划分等是一个国家自身的选择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根据国际法上的原则,一个有主权的国家,其内政是不受任何国家和地区干涉的,而内政问题的解决,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表现,ABC正确。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不只是的授权,其他性法律、基本法律也可以授权。如关于行政区域变更的权力,一部分来自,另一部分来自法律。(第八十九条第十五款)D是错误的,当选。

(三)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请回答第92—96题。

9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属于土地投机,为法律所禁止 B.乙公司应当先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玫园公司,然后由后者向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D.如乙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则只能自己进行开发不能与他人合作开发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题-第71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答案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由此,⑴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⑵除报批外,⑶受让方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⑷转让方不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但要上缴土地收益。据此,A、B错误,C正确。

第2规定: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据此,D项错误。

93.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房地产开发合同 B.房地产转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房地产开发合同 【答案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注意几点:⑴取得国有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⑵房地产开发并非限于房屋建设或商品房开发;⑶还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在内的开发经营活动。据此,本题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商品房。此协议是房地产开发合同。很简单正确答案为A,其他几项就无须考虑在内了。

94.开发期间,由于实施商品房限购,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答案解析】甲、乙之间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是甲和乙两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是代表乙公司的行为,所以经理撤换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A错误。

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是取得国有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划拨和出让方式,所以乙公司不得以该土地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主张合同无效。B项错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规定: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乙公司有权开发经营房地产。D项错误。

95.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玫园公司

【预测对照】考前资料-模考题-第98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劳务派遣

【答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59条的规定,理解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5)。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⑵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第59条)。二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⑶“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本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其劳务派遣单位丙公司。C正确。

96.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题-第73题 【司法部答案】CD

【考点】劳动关系的解除

【答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题意,王某没有此处规定的情形,用工单位玫园公司无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故A选项错误。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王某没有此处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丙公司无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故B选项错误。 第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结合题意选项C、D正确

(四)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请回答第97—100题。

97.“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 B.“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

C.“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

D.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对“乐安”号的紧追权在其进入公海时立即终止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25题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无害通过权、紧追权。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只是外国船舶(限于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但不得停泊转运货物。

沿海国行使紧追权的规则:⑴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沿海国在毗邻区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⑵紧追行为只能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标志的船舶或飞机从事。根据题意,“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违反海关事项,可由丁国海上执法船或飞机行使紧追权。故BC正确。⑶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⑷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选项D错误。

98.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 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司法部答案】AD

【考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争议适用中国法。故A对,B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错,D对。

因此,正确答案为AD。

99.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

D.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试题-7题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CIF贸易术语

【答案解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选项B错误,选项A、C、D正确。

100.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为起浮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B.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C.保险人应赔偿共同海损和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

D.承运人对因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免责,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预测对照】模考阶段-模考试题-40题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答案解析】共同海损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A项符合共同海损的特征。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单独海损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本题中,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导致的部分货损是单独海损,不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选项B正确,C错误。

《海商法》第243条规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据此,D选项错误。

试卷二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

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刑法分则-3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答案解析】本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A项、B项、C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当选。《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D项错误,当选。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死刑适用对象

【答案解析】本题实际考察死刑的适用对象问题。《刑法》第4第1款第1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反过来,“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更非充要条件)。因此,A项符合题干要求,当选。B项、C项忽视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有失偏颇,不选。D项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与当前刑法、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亦与刑事不符,不选。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串讲-1讲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司法者罪刑法定既约束法官,也约束侦查人员,罪刑法定原则需要贯彻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始终。因此,第①②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也禁止适用习惯法。因此,第③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因此,第④句正确。综上,C项当选。

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考题-第2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不作为犯罪

【答案解析】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项不选。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乙没有救助周某的义务,因此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不选。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贺某溺亡于深水区是由于丙的行为造成的,丙应当为其先行行为负责,因此丙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当选。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秦某是成年人,丁虽然与秦某一同漂流,但是秦某应当对漂流活动所蕴含的风险自我答责,丁某并非负有刑法作为义务,因此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不选。

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第3章-5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故意犯罪

【答案解析】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与他人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当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不选。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其缺乏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B项不选。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欠缺强奸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强奸罪,C项不选。

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主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故意犯罪,D项当选。

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预测对照】高频考点-第3章-3讲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甲与崔某素不相识,不可能主观上对后者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明知,因此排除犯罪故意,A项不选。《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甲的行为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B项不选。因果关系属“归因”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与行为人主观罪过无涉,因此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纯粹客观方面事实,C项正确,当选。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一定具有预见可能性,也就不一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能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看甲对崔某的患病事实是否负有注意义务,D项不选。

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2题;冲刺阶段-模考题B-第4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正当防卫

【答案解析】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的行为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扭送行为,扭送行为属正当行为,但是其对“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并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扭送行为亦有实行限度问题)。甲不成立正当防卫,A项不选。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犯罪既遂的出现并不表明危害行为的结束,因此,乙是存在成立正当防卫的机会的,但是其并没有实际对齐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尽管后者“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侧翻,也不成立正当防卫,B项当选。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由于不存在不法侵害人,故不成立正当防卫,C项不选。丁开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同样不存在不法侵害人,D项不选。

8.甲欲杀乙,将乙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

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28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犯罪停止形态

【答案解析】题目所载案例需要前后分开判断。“甲欲杀乙,将乙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甲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虽然后来甲发现乙未死而连砍三刀,并且在其存在可能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机会的情况下甲放弃了可重复侵害行为,“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似乎成立犯罪中止。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间存在互相排斥的关系。只要成立一个未完成形态,无须考虑其他未完成形态,故本案不再成立犯罪中止。综上,A项正确,当选。

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刑法总则-25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刑事责任;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A项正确,不选。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从而“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B项正确,不选。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而是帮助犯,C项正确,不选。甲与乙共同犯罪已经既遂,不再成立任何未完成形态,D项错误,当选。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第6章-1讲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因此,A项错误,不选。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存在通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因此,B项正确,当选。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李某成立盗窃罪,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此,盗窃罪是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下游犯罪,显然李某与丙不存在共犯关系(除非盗窃事前或者事中通谋)。因此,C项错误,不选。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领导层之间存在共犯关系,但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因此,D项错误,不选。

11.《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__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______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 -第6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适用死刑的对象 【答案解析】《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D项匹配,当选。

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59题;冲刺阶段-模考题A-第11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数罪并罚(数刑并罚) 【答案解析】《刑法》第69条第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D项符合,当选。

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______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_____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

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______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_______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B.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C.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D.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讲义–第10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刑法“核准”问题 【答案解析】《刑法》第4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刑法》第50条第1款第3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刑法》第条第4项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综上,D项匹配,当选。

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刑法分则-第2讲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解析】《刑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为叛逃罪的基本情形及规定。因此,甲构成叛逃罪,A项正确,不选。《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是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此,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B项正确,不选。叛逃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之间不存在牵连或者吸收关系,理应数罪并罚,因此,C项错误,当选。《刑法》第56条第1款第1段规定“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D

项正确,不选。

1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35讲 【司法部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解析】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A项不选。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项当选。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须择一重罪处断,C项不选。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成立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D项不选。

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预测对照】真题模考-模考题-第61题;冲刺阶段-模考A-第5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故意伤害罪

【答案解析】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根据《刑法》第24第1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A项不选。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根据《刑法》第23第2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B项不选。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1第2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C项不选。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构成轻伤且得到被害人承诺,属刑法正当行为,因此,D项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当选。

17.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考题A-第20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罪若干问题

【答案解析】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A项正确,不选。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无论被害人是否属自己职工),B项正确,不选。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无罪),C项错误,当选。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D项正确,不选。

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考题A-第18题;冲刺阶段-模考题B-多选9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侵占罪 【答案解析】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构成侵占罪(衣袋内的钱有别于封缄物,甲的行为相当于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A项当选。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B项不选。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构成盗窃罪(钱包掉在乘客座位底下仍属乘客占有,钱包不属遗忘物),C项不选。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不选。

19.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 A.用手机向乙通报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D.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考题A-不定项第6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窝藏、包庇罪 【答案解析】《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之包庇罪,要求行为人“作明包庇”。显然,只有C项符合,C项当选。其余选项不符,不选。

20.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构成挪用罪的共犯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20题;冲刺阶段-模考B-第19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挪用罪 【答案解析】《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挪用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A项正确,不选。《刑法》第384条第1款所列挪用罪三种表现形式,其中之一即为“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因此,B项正确,不选。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因此,C项正确,不选。《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因此,D项错误,当选。

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20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玩忽职守罪

【答案解析】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官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A项不选。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检察官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B项不选。值班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值班构成玩忽职守罪,C项当选。市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D项不选。

22.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司法部答案】A

【考点】尊重和保障

【答案解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刑事诉讼法通过保证刑罚权的行使,惩罚破坏社会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维护,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书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任务。题干中关键词为,A选项“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说法是对理念的阐释,故A选项正确。

23.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机关将案件移送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司法部答案】A

【考点】刑事和解的概念 【答案解析】题干中案例描述的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狭义上的刑事和解。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单独设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规定了行使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一般认为,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A选项“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说法体现了形势和解的功能,故A选项正确。

24.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专题六-第1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A选项说法仅指法定代理,故不当选。在委托代理中,诉讼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25.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机关、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专题六-第5讲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故B选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故C、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26.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41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人民审查批捕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27.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12题;第46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辨认的排除与适用 【答案解析】《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28.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自白任意规则

【答案解析】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表明我国基本确立的自白任意性规则,故B选项正确。

29.甲涉嫌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

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

B.甲涉嫌性质组织犯罪,因考虑通知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 C.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看守所之前,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

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日提请审批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 -16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刑事拘留的程序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A选项做法正确,不当选,B选项性质组织犯罪不属于不通知家属的案件范围,做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故C选项做法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故D选项做法正确,不当选。

30.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都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 -第23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保全措施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A、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3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26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中止审理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2.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31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C选项中表述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选。

3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应当向最高提出意见

D.最高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考题多选-第39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故A、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4.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再审

B.上级指令下级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以外的下级审理;由原审法 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审理

C.不论是否属于由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决定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不定项-第1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指令

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以外的下级人民审理;由原审人民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审理。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人民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人民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35.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

D.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不定项-第2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本条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6.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多选-第5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附条件不起诉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37.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可以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D.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多选-第7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机关可以

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A选项书说法错误,当选。

38.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机关可以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可以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应当中止审理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多选-第69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应当终止审理。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39.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9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辩护人获得通知权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A、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0.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司法部答案】A

【考点】补强证据规则

【答案解析】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的来源。另外,补强证据的形式多样,不限于书证或者物证。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41.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 B.建议提起公诉的补充侦查 C.建议机关补充侦查

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22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补充侦查 【答案解析】《高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补充侦查。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2.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23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证人证言的排除与适用 【答案解析】《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3.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经市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第5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务员的录用 【答案解析】《公务员法》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适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表述正确,应选。《公务员法》第29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44.根据行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

B.评估具体办法由制定

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

D.评估同样适用于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第7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答案解析】《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故A选项表述正确,应选。B、C选项表述错误,不选。行政机构的设立和编制的调整适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两部行规调整不同的对象,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45.起草部门将一部重要的行规送审稿报送审查。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报经下列哪一机关同意? A.起草部门 B. C.法制办

D.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第8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行规的制定程序 【答案解析】《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规定,重要的行规送审稿,经报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故D选项表述正确,应选。《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行规由组织起草。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规由国务

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知,起草部门是行规条文的起草单位,不符合题干要求,故A选项不选。《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知,是具体承担行规备案工作的机构,不符合题干要求,故B选项不选。《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报送的行规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可知,法制办是行规草案的审查机构,不符合题干的要求,故不选。ABC选项为本题的干扰选项,故均不选。

46.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专题13-第2讲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原告资格的转移、起诉期限、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公民因被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李某已死亡,作为原告的诉讼资格已发生移转,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提起。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裁决。李某、王某都是该行政裁决的利害关系人,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B选项表述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选。《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可知,本案原告无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47.经传唤调查,某区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唤孙某时,某区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 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申请

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第46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拘留的暂缓执行 【答案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故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孙某被行政拘留,故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不是48小时。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知,孙某可向市,也可向区申请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可知,并非孙某提起诉讼,行政拘留处罚就可暂缓执行,还必须符合其他条件,如是否提出担保人或保证金、暂缓执行是否不知发生社会危险等。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48.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55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之查封的实施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制作现场笔录。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知,本案罚款10万元的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可知,已查封的财物,在执行阶段,若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将已查封的财物直接拍卖抵缴罚款,但划拨存款需要人民来执行。故D选项表述错误,应选。

49.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申请裁决,企业对的裁决不服向起诉的,不予受理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26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复议参加人、复议的撤回、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因为在行政系统中,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因此,既可以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但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处罚例外),因为不具备行政事业的专业性,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只能审查合法性。故A表述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可知,C选项遗漏了但书条款,表述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故D选项表述正确,应选。

50.县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批准逮捕。县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为赔偿义务机关

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59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程序、请求赔偿时效 【答案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可知,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知,新《国家赔偿法》已经废除了“确认违法”的程序,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12讲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解析】“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A项正确,当选。“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B项正确,当选。“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正确,当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项正确,当选。

5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21讲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过失犯罪

【答案解析】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老师无须对学生的自杀负责,因此,A项当选。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B项当选。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路人与小偷溺毙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项当选。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邻居对儿童摔成重伤没有任何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因此,D项当选。

5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15题;冲刺阶段-模考题B-多选第2题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能犯未遂(可罚),因此,A项错误,当选。

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项正确,不选。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项错误,当选。甲对丙的重伤存在过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D项错误,当选。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考题B-第5题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犯罪停止形态 【答案解析】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单位犯罪未遂而其中自然人犯罪中止的情形,因此在A项中,单位属于逃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故而A项正确,当选。乙抢夺邹某现 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而违禁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故而B项正确,当选。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故而C项正确,当选。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后者的死亡仍然在前者追求的结果范围内,故而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正确,当选。

55.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22题;冲刺阶段-模考题B-第6题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其与最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何罪的刑事责任无关。甲购买淫秽影碟的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故而其与小贩不成立共同犯罪,A项不选。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双方成立重婚罪(相婚型)的共同犯罪,B项当选。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丙成立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双方成立对合犯(对向犯),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C项当选。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王某成立组织卖淫罪,丁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双方成立共同犯罪,D项当选。

56.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可在禁止令中禁

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34题;冲刺阶段-模考题B-第8题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禁止令

【答案解析】《刑法》第3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2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综上,A项、C项、D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选。

57.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48题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立功 【答案解析】《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此,A项、D项当选。《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因此,B项不选。《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

表现。”因此,C项当选。

58.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支时,偷取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支,构成非法出借支罪 B.乙非法持有支,构成非法持有支罪 C.丙构成盗窃支罪

D.丙揭发乙持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刑法分则-第2讲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非法出租、出借支罪;盗窃支罪;立功 【答案解析】《关于将公务用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支处于非依法持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A项、B项正确,当选。盗窃支罪以盗窃罪为前提,无论盗窃罪还是盗窃支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显然丙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C项错误,不选。《刑法》有死缓立功(第50条第1款)、量刑立功(第6)、减刑立功(第7第1款)、战时缓刑立功(第449条)等四种立功制度,显然,丙的行为不属上述任何一项立功制度,因此D项错误,不选。

59.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13题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劫持船只、汽车罪;抢劫罪

【答案解析】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因此A项正确,当选。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刑法》第263条第2项),因此B项正确,当选。乙重伤乘客,无须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构成抢劫罪,即《刑法》第263条第5项的结果加重犯或者结合犯),因此C项正确,当选。《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甲开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D项正确,当选。

60.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机关保卫,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

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刑讯逼供罪

【答案解析】甲系机关保卫,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因此A项错误,当选。乙系教师,受聘为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不构成任何犯罪),因此B项正确,不选。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丙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47条第2段),因此C项错误,当选。丁系,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仅仅是佯装要实施酷刑,毕竟并无刑讯逼供之实,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项错误,当选。

61.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14题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逃税罪

【答案解析】《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而“第一款行为”的主体是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因此,第①②③④句均属错误,A项、B项、C项、D项均应当选。

6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毒品犯罪 【答案解析】《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并无此种规定,因此,A项错误,当选。《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是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B项错误,当选。《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为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因此,C项错误,当选。《刑法》第349条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相对而言前者更为特殊,同时,前者的法定最高刑高于后者的法定最高刑,故而应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定罪处刑,D项正确,不当选。

63.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刑法分则-第8讲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答案解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持有型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功能在于“围追堵截”,即当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时,方有适用之余地。显然,“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表明其构成受贿罪,而无须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刑。因此,A项、B项正确,当选。乙欠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而且题中并未表明其与甲存在共谋,因此,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项正确,当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下游犯罪(又称连累犯或者派生犯),题中同样并未表明,因此,D项错误,不选。

.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也需要防止及其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处罚,而忽视程序的有序性和公正性,结果会造成大量冤狱或处罚不公。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A、B、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65.二审发现一审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的价值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21题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程序公正 【答案解析】题干中的表述意思是二审发现一审违反公开审判、回避等程序问题,不考虑实体正确与否,都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这体现了刑事诉讼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程序于实体具有自己的价值。故B、C、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A选项意指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与题干不相关,故不当选。

66.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拘传的程序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故A、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67.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

5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68.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多选-第16题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故A、B、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69.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 -第59题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法庭辩论

【答案解析】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都有权进行辩论,故A选项做法错误,当选。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在法庭调查环节同样可以进行辩论,故B选项做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故C选项做法正确,不当选。对于辩护人的辩论不能进行时间,应当听取完整的辩护意见,故D选项做法错误,当选。

70.关于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

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D.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多选-第题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法庭秩序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71.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机关和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1题;强化阶段-模考题-第19题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技术侦查措施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规定,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7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需要出庭作证的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B.就其非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不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C.对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确有必要时,可以强制到庭作证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10日

【司法部答案】AD 【考点】证人出庭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B、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8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7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第30题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程序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一律不公开审理,不须要征求其他人员的意见,相关人员到场之后也是不公开审理案件,不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故A、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C、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7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讲义-第17讲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故A、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C、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75.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交通肇事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刑讯逼供罪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 -第41题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自诉案件,刑讯逼供案是渎职犯罪,故A、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B、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7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行政许可的收费制度、实施程序、行基本原则 【答案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故选项A表述错误,不选。《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故选项B表述正确,应选。《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选项C表述正确,应选。《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故选项D表述正确,应选。

77.程序正当是行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第1题 【司法部答案】AD

【考点】行基本原则之程序正当

【答案解析】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程序公开、程序参与和回避原则。选项A体现程序参与原则,应选。选项B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子原则行政责任的体现,故不选。选项C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故不选。选项D原则是程序回避原则的体现,故应选。

78.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第2题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行基本原则之合理行政

【答案解析】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选项A体现的是程序正当原则,故不选。选项B体现的是合理行政的公平公正原则,故应选。选项C是合理行政的比例原则,故应选。选项D体现的是信赖保护原则,故不选。

79.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的

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专题八-第1讲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第三人

【答案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案扣留宋某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故BC选项表述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可知,本案中宋某的亲戚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8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工商局可以委托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专题八-第1讲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之查封、扣押实施程序 【答案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A选项表述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故B选项表述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选项表述错误,应选。

81.田某认为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田某向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起诉

B.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C.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

D.应判决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47题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信息公开诉讼

【答案解析】信息公开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最高院《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故B选项表述正确,应选。最高院《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第7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9条第4款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信息记录的,人民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所以,D选项的表述太过绝对,表述错误,不选。

82.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提起行政诉讼,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12讲 【司法部答案】AD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丙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与甲、乙受到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故A选项符合题意,应选。《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基于甲、乙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甲提起行政诉讼,乙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表明乙对处罚内容表示认可,此时不可追加乙为共同原告,可以通知乙为第三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知,本案李某作为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造纸厂厂长与李某被打伤的治安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与污染赔偿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厂长不能成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故D选项符合题意,应选。

83.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重审。区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和区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为赔偿

义务机关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69题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程序 【答案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可知,本案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为区。故AB选项错误,应选。《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故C选项正确,不选。《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项正确,不选。

84.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七讲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可诉性 【答案解析】《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规划之违章建筑的制裁行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之催告。故A表述正确,应选。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可诉,故C选项表述正确,应选。《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D选项错误,不选。

85.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A.黄某要求市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公报,遭拒绝后向起诉 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起诉 C.村民申请乡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拒绝公开向起诉

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申请公开该市副的兼职情况,乙市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起诉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第48题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解析】最高院《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信息,或者对若干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

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最高院《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故BCD表述正确,应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 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

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

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7讲;冲刺阶段-模考题A-第14题 【司法部答案】AD 【考点】假币犯罪

【答案解析】甲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A项正确,当选。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10万元,B项错误,不选。甲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属人管辖原则审理本案,C项错误,不选。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D项正确,当选。

87.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B-第20题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使用假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答案解析】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A项错误,不选。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B项正确,当选。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项正确,当选。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赵某不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本罪另外要求“致使国家利益 重大损失”),D项错误,不选。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45题;冲刺阶段-模考题B-第11题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案解析】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A项正确,当选。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项正确,当选。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C项正确,当选。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当分作两步:先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想象竞合犯问题,然后再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牵连犯问题或者按照吸收犯处理。最终仅以一罪定罪处刑。因此,D项错误,不选。

.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考题B-多选第7题;基础阶段-讲义-第11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强迫交易罪

【答案解析】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迫使张某付款买下调味品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D项当选。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7讲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案解析】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无罪),A项错误,不选。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项正确,当选。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项正确,当选。对甲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罪定罪处刑,D项错误,不选。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

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

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刑法分则-第5讲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集资诈骗罪

【答案解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A项正确,当选。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B项正确,当选。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刑法》第199条),C项正确,当选。《刑法》第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因此,D项错误,不选。

(二)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请回答第92—94题。

92.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考题-第19题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A、B、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93.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考题 -21题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询问被害人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故A、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询问笔录被害人有权补充或者改正,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94.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查封、扣押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人民、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机关或者人民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三)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请回答第95—96题。

95.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机关 B. C.

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启动程序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决定。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A、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96.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

D.本案受害人不服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依法提起抗诉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 -第8讲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审理程序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A选项做法法律并未禁止,不当选。B选项做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故C、D选项做法错误,当选。

(四)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申请复议,县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第97—98题。

97.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乙县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由甲市中级管辖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专题十二-第2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管辖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可知,本案属于复议机关的决

定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故被告应为乙县。《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的案件,但以县级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可知,被告为县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故ABC选项错误,不选。D选项正确,应选。

98.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不予准许

D.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专题十五-第2讲 【司法部答案】BD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审理对象、举证责任、证人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知,对于药厂的行为不审理。故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B选项表述正确,应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知,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准许,也可以不予准许。故C项表述过于绝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表述正确,应选。

99.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21题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解析】《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选项AB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之扣押财物的行为。注意:《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

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本案扣留驾驶证的行为并非行政处罚的暂扣执照行为。最高院在相关案件的批复中确认暂扣驾驶证和车辆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可知,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故选项C错误,不选。D选项正确,应选。

100.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A.医疗费

B.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C.残疾赔偿金

D.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专题十八-第3讲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答案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2项规定,(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可知,只有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才需要支付生活费。而本案廖某并未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因此无需支付生活费。故D选项错误,不选。ABC选项正确,应选。

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11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抵押物灭失对主合同的影响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财产灭失,债权人的抵押权一般消灭,除非存在物上代位。但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借款人仍负有还款义务。A选项中,尽管洪水冲毁房屋属于不可抗力,但合同法规定的风险负担适用交付主义,该风险应当由张某负担,甲的说法不成立。B选项中,还款能力与是否负有仍还款义务无关,乙说法不成立。C选项中,银行可以做坏账处理的系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非只要房屋损毁即应当做坏账处理,丙的说法颠倒因果不成立。D选项成立,彰显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7讲 【司法部答案】B

【考点】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区分 【答案解析】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划分,但法系传统划分系最为重要的划分,也最难理解。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法人,也可为公益法人,前者如公司,后者如工会、消费者协会,A、C错误。基金会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B正确。我国有关法律中出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主要系营利法人,但也可为公益目的,如民办学校,民办慈善基金会,D错误。

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10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 【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首先应当注意,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其次,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选。再次,“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选项中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应选。C选项中,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构成误解,C应选。值得一提的是,本题与2007年司考卷三关某住店思路一致。以上点老师在授课中反复强调。

4.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5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单方虚伪表示、悬赏广告的性质

【答案解析】单方虚伪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依法系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基本分类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类型包括:(1)表意人一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心中保留与戏谑行为。也有学者把心中保留称为单方虚伪表示。(2)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虚伪的意思表示。(3)无意的意思分离,即表示上的错误。后者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瑕疵形式。单独的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明知与表示行为相对应的效果意思并不存在,在不告述相对人的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向他人做出,只有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否则意思表示效力不受影响。甲故意遗失电脑并发布悬赏广告,构成单方虚伪表示,出租车司机不知其心中保留,该悬赏广告效力不受影响。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起草者介绍,该解释采纳了“要约说”而非“单独行为说”。但是,如此一来,A、C选项都正确,与单项选择不符,所以命题者显然系认为采纳了“单独行为说”,B正确。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拾得人并未排除特定人,D不选。

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17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A选项中,乙享有的债权的起算点是借期届满日而非出具借条日,A不正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说明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性,B不正确。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抵押人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权的实行会导致主债的诉讼时效中断。C正确。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

偿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首先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自然无法抗辩,仍可追偿;即使甲明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可追偿,但除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外不予支持,D选项错误。

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五讲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按份共有人管理权与利用权的行使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所以,A不应选。在决定共有物的利用方法时,若共有人之间既无约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C错误。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开垦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包括在内,如修复毁损之旧画。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D不应选。理论界认为,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解释上,适用当然解释,处分行为时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B正确。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14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选。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

8.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2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占有的分类与效力、占有回复请求权

【答案解析】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自然缺乏权源,属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甲属于恶意占有,A正确。

尽管甲系无权占有人,但其擅自出租并不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无权处分为由宣告合同无效,举重以明轻,无权出租合同有效,对于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丙具有约束力。另外,《合同法》第22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也说明无权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正确。

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由于甲系无权占有,丙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不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乙都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但乙能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却有疑问。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他人的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占有返还请求权必须由占有人行使,对非占有人纵使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甲侵占乙的占有,乙并非间接占有人,甲将占有物出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另外,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在1年内行使,本案信息显示已过该期间。D错误。

但甲将占有物出租,由直接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时,其作为侵占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

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汽车所有权仍然

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C错误。D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错误。

10.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三讲 【司法部答案】C

【考点】预约合同的效力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商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并不必要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有效。甲公司违反该预约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A错误,C正确。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预约合同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成立,其指向的标的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B错误。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该预约合同已经在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D错误。

11.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11题;冲刺阶段-模拟题-第12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题目当中并未给出系格式条款的信息,A不选。

《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该合同内容确定,并无主观意思上的瑕疵,未出现显失公平,B不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题目情形不符合情势变更,C不选。

确保能考上二本可能违背教育规律,因为考试成绩影响因素较多,并不仅仅系于培训质量,但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D可选。

12.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司法部答案】A

【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 【答案解析】《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比较难。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参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

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合同求偿,无委任合同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

1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31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该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虽然不能对抗债务人,A、B错误。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该债务承担有效,C错误。

由于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乙清偿10万元债务,丙构成不当得利,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D正确。

14.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11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提存的效果

【答案解析】学说认为清偿提存的场合,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甲机构工作人员因过失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机构应当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A、B正确。

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但乙另行履行了提存之债之后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又全部转移回乙,故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故C正确。

15.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应当成立在先。而本案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对丁基金会的捐赠均在甲公司无力清偿之前,在民法上(破产法上回溯六个月)不能撤销,A、B不选。但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在无力清偿之后,乙公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C正确。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D错误。

1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预测对照】真题模考-卷三-第15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技术改进 【答案解析】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

司无权实施该专利技术,A错误。

《合同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B正确。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本案情形属于妨碍技术进步,合同无效,乙公司改进技术并未违约,也未侵权,C、D错误。

17.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汇编作品著作权 【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尽管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但论文集不属于报刊,出版社需要经过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A错误。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都需要支付报酬,论文集自然不能例外,B错误。

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每位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作者享有汇编著作权,使用者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C错误。

对大多数汇编作品来说,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选材、各部分的组织方式上面,因而它往往要透过汇编作品的整体或者其大部分来体现出来。尽管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但可能需要承担对若干作者的侵权责任,D正确。

1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预测对照】真题模考-卷三-第17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专利权侵权构成、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答案解析】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A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

《专利权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B属于侵权行为。

《专利权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

D正确。

19.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 B.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D.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22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 【答案解析】《商标法》第1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A错误。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非必须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B、C错误。

有关国际公约仅仅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低要求,但并未否定各国法律的差异性,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D正确。

20.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11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不当得利

【答案解析】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失去某物,该物品被用于乙与丙之间合同的履行,丙并未不当得利,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A正确。

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的交付行为系履行有效合同,乙失去了利益,其有权向不应获得利益的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B正确。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可以在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分别进行,D正确。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利益受损,丙获得了利益,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由甲直接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C错误。

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预测对照】真题模考-卷三-第9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无因管理、委托合同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对甲急病昏迷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但乙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损,而将甲送往医院,属于无因管理。A正确。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属于委托合同,在紧急情况下乙将之转委托丁,构成转委托,因存在约定义务而不构成无因管理,B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丙聘请丁做家务,丁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并非因约定劳务造成,丙无须负责,C错误。

《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丁作为转委托的受托人,因重大过失造成甲之小孩受伤,理应承担责任,乙作为受托人并无过错,不须承担责任,D错误。

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预测对照】真题模考-卷三-第21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遗嘱继承、登记簿的效力、职务作品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但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应当以真实状况为准,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房产应归寺院所有,A正确。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甲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分配给女儿丙,不属于寺院所有,B错误。《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C错误。

甲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不应归寺院所有,D错误。

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机关的职权

【答案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

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A正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对乙构成遗弃,乙有权请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B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D正确。

故答案选C。

2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十讲 【司法部答案】A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抚养协议具有生前与死因行为,具有双务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并无无效情形,A正确,其他错误。

25.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发条讲义-第五讲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股东出资和公司红利分配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5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成立该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即三者出资分别为20、30、50万元,但丙仅实缴30万元,差额20万元,所以成立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没有约定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B项正确。A、D错误。

根据公司法2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项错误。

26.甲、乙、丙拟共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

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股东名册的效力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丙在股东名册中有记载,所以丙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包括分红权)。A、B、D三项说法都错误。根据排除法,答案已经出来了。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项正确。

此外,注意区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三者的效力:⑴出资证明书只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⑵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变动的效力,⑶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27.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35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权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8.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答案】A

【考点】人民指定的清算组的组成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规定,人民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据此,本题应选A。

29.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发条讲义-第七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及禁止义务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所以A项表述错误。 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⑴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可以;⑵如果投资人同意,则可以。因此B、C错误,D正确。

30.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13题 【司法部答案】A

【考点】破产清算的诉讼费用

【答案解析】 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2011年)第的规定,向人民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以不预交纳诉讼费用。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所以A项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 归纳4点方便大家理解记忆: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属于破产债权;

⑵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⑶不足以完全清偿其中一种债务的,按比例清偿;⑷所有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据此,BCD都是正确的。排除后只能选A了。

31.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11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债权人决议的通过

【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第97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结合题意,60%超过二分之一,但不到三分之二。所以,和解协议须不能通过,其他可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只有D选项。

32.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公示催告 C.向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司法部答案】D

【考点】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答案解析】《票据法》第15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因此,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所以A、B、C均正确。D项错误。

33.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司法部答案】A

【考点】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代位求偿权问题 【答案解析】《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题中,甲投保,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秘书乙不能作为为受益人,因此甲身亡,保险金作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A正确,B、C错误。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保险公司无权向第三人丙追偿。选项D错误。

请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34.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八讲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证券的公开发行 【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总结为: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第32条)。证券承销是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应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选项A错。⑵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禁止折价发行)。(第12);选项C正确。⑶公开发行新股,须经股东大会认可(15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10条)。由此,选项C错误。⑷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36条)。选项D错误。故本题只有C项符合规定。

35.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16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能动司法

【答案解析】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用国家的法律、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在调解时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声望的老人参加,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6.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法条测试-第5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7.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13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乙叠放砖头倒塌、甲受损害、乙放砖头倒塌与甲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甲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证明的,故甲承担证明责任,乙主观是否有过错是乙进行主张所应当证明的,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38.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

C.当事人从外地到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40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期间 【答案解析】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定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时间计算在期间内,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不得依职权主动延展期间,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9.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无权向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可以申请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15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诉讼和解

【答案解析】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应予准许。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40.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开庭时由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决定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讲义-第五讲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开庭审理

【答案解析】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案件中所涉及的所有证据,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到的,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相互质证,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以审判长意见为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1.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民事判决的效力

【答案解析】判决一经作出,具有普遍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不能随意改变,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2.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可向二审提出上诉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31题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执行依据

【答案解析】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等,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本题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A选项重新起诉的说法错误,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故C选项错误,上诉后二审程序已经启动,D选项提出上诉说法错误,一审判决是执行依据,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3.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二审程序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一开庭审理为原则,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故二审调解书不需写明“撤销原判”,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二审应当采用合议庭审理的方式,并且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故D选项说法正确,

不当选。

44.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30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特别程序

【答案解析】特别程序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判决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45.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A市中级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甲公司向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申请再审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25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当事人的变更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之后的丁公司是申请再审适格主体,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6.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

B.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C.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

D.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29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应通知其向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7.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当事人不服一审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提出上诉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十二讲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民事裁定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驳回诉讼请求应当用判决,故A、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延期审理用决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裁定是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8.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起诉,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发条测试-第题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仲裁协议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仲裁协议无效,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当受理,当选。

49.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26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仲裁员的回避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50.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发条测试-第66题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仲裁的执行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征收 【解析】《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以上规定,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也应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对失房市民“可”拆迁补偿。ABD皆正确。

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第三讲-第1题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答案解析】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A错误。

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其60万元的合同无效,B应选。

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应当认定为无效,C应选。

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第条应当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D不选。

5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第四讲-第1题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代理的构成 【答案解析】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A选项中,乙虽然未以甲的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构成间接代理或隐名代理,应选。B选项中,乙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构成直接代理,应选。C选项中,基于指定甲律师代理乙进行辩护,虽然不是实施法律行为,但为诉讼行为,可以构成代理,应选。D选项中,甲的角色是介绍和媒介服务,构成居间而非代理,不选。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第三讲-第3题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无权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规定,“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乙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A正确应选。

丙欺诈乙购买劣质手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本人自然享有享有撤销权,B应选。

乙从事的是代理行为,在遭受欺诈时有权以本人名义实施撤销,C应选。

丙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并诱骗乙高价采购,属于恶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4,不享有撤销权,D不选。

55.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第七讲-第7题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共同抵押权、共同保证的关系 【答案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2、3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A、B正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正确。但是,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甲公司追偿,向债务人甲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而非选择追偿,D错误不选。

56.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预测对照】真题模考-模拟题-第7题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物权变动、多重买卖、占有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义务,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所有权,甲出卖房屋给乙并交付,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但因为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未能取得所有权,A正确。甲死亡后期房屋由其子丙继承,其子同样继承了其义务,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并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B正确。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C正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的占有从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丁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D正确应选。

57.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讲义-第7题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抵押权的保全、物上请求权、代位权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丙非法占有乙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人

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A正确。

一般认为,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其不应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可以享有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D不选。

但在抵押人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情况下,乙银行自可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B正确。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限于到期债权(第73条),并不包括物权,似乎乙银行不能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C不选。

58.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讲义-第1题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法律效果

【答案解析】丙错认乙车为甲车,缺乏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A正确。 但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修车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B正确。同样,无论丙是否善意占有,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

丙知道骑错车后,自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车的毁损,丙作为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D正确。

59.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34题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答案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次债务人有权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和债务人,同时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A、B均有法律依据,应选。

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对于这些条件,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当然有权提出抗辩,C正确应选。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不能主张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债务人可以被追加为第三人,D不选。

6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

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42题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无权处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甲公司还是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定仍有处分权,其处分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然其可能需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A错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后将房屋卖给丙,违反了包销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国家出台房地产,丙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不能履行,而非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不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应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丙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C正确。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甲公司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之外,对于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D错误。

6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41题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答案解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对垫资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工程款处理,A正确。根据第1: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7月1日乙公司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故B选项正确。

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C正确。

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

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应当自该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D正确。

62.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预测对照】真题模考-卷三-第题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租权、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案解析】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合理使用,甲航空公司构成侵权,A应选。

《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未经权利人花园公司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B应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C不选。

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犯了录音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的权益,构成侵权,D应选。

63.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 【预测对照】考前阶段-第三卷-第61题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著作权的取得、演绎作品 【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A错误。

演绎作品即对已有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演绎、加工所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B正确不选。

对于演绎作品,如果基础作品还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则只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才能从事著作权人所专有的演绎创作活动。丙不仅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C错误应选。

《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D错误。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讲义-第九讲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 【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

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公司,D错误应选。

65.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甲公司有权向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预测对照】真题模考-第三卷-第61题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商标注册程序、商标异议与撤销 【答案解析】《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A正确不选。

商标的排他性更强,不像专利权可以主张先用权,B错误应选。

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非向商标局申请,C错误应选。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甲公司商标未予注册,除非构成驰名商标,否则不能阻止他人使用,D错误。

6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预测对照】考前阶段-第三卷-第题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A正确应选。

甲的遗产包括现金,生前未作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B错误不选。

丙作为甲的儿子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2提哦啊丁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正确应选。同时,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戊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27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乙先于甲死亡,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丙有权继承,D错误不选。

67.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题 【司法部答案】CD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答案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丙摔伤系小偷撞到造成,小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丙虽然借用商场厕所,商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商场也应承担责任,系补充责任。A、B正确不选,D错误应选。

乙作为失主追击小偷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C错误应选。 68.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4讲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B选项中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但须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才在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董事职责。故B项说法错误。

董事长是董事的一员,董事通常应由股东选举,所以,方圆公司作为富圆公司的股东,有权选举富圆公司董事长。可以派人担任董事长。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故D说法正确。

69.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六讲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一人公司的设立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5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59条第1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项正确。

第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无此,所以D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条第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70.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提出破产申请,且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预测对照】考前阶段-第三卷-第75题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在途货物取回权、破产债权

【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结合题意,乙公司暂未取得该货物所有权,卖方甲公司行使取回权,支付全款管理人可请求交付货物。所以,A错,B、C正确。

第30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

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批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即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乙取得的财产,则该乙欠甲的货款则构成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正确。

注意: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第一,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第二,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71.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35题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2011年),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项属于(一),B项属于(二);C项属于(三);而D选项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并不能说明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不选。所以应选A、B、C。

评论:又是一道最新司法解释题,今年的司考对商经这块涉及的司法解释较多,提醒大家多加注意。

72.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讲义-第48题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此,B项表述错误。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A、C表述正确。 人民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故D项表述正确。

73.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于自己固有的财产 B.以信泰基金的财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

C.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

D.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讲义-第11讲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禁止

【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20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A项不违反规定)。(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C项违反该规定。(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B项违反该规定。(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D项违反该规定。 因此,本题B、C、D所述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A符合法律规定。应选BCD。

74.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预测对照】考前阶段-第三卷-第76题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票据背书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26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甲是汇票的出票人,签发的票面金额为10万元,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第37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第14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根据上述法条,本题中乙、丙、丁都是票据背书人,应对最后持票人承担责任。但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对原原记载事项负责,即乙对戊承担10万元票据责任。故B项错误。 丙变造票据金额,丁在变造之后转让,应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丙和丁应对戊承担20万元票据责任。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75.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

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29题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解析】本题看似考保险法,实际是在考大家对合同法基本功的掌握。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乙旅行社和红星保险公司是旅行社责任险的当事人;丙公司和白云保险公司是承运人责任险的当事人。被保险人都是甲,甲死亡,则保险金有其继承人丁继承。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选项A、B表述正确。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但在财产险和人身险中是不同的:⑴在财产保险中,对于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⑵但在人身保险特别是死亡保险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无法自己行使赔偿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不能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以C、D表述错误。

76.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船舶优先权;请求权

【答案解析】参考《海商法》22-25条的规定。

《海商法》第22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第23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据此,第(四)项海难救助先于前三项优先受偿,A正确。 其他依照顺序受偿,所以(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后于”(三)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B错误。

第24条规定,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C选项正确。

第25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简单归纳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D选项正确。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77.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

A.公益诉讼制度 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

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71题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答案解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制度,2007年修正《民事诉讼法》主要集中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没有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恶意诉讼规制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中,增加了这三项制度,故A、B、D选项正确,当选。

78.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预测对照】真题模考-模拟题-第79题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级别管辖

【答案解析】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发现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协议管辖中,当事人选择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79.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B.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当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一律不予受理

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当受理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3题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起诉与受理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予受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80.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该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3题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反诉

【答案解析】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受诉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诉讼请求具有性,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但反诉的成立不会直接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81.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题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答案解析】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不同。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不同。当事人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有抽象资格的当事人不一定在具体诉讼中适格。故A、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82.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司法部答案】CD

【考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答案解析】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提起,不能依职权进行。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者案件适用范围不同,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83.关于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依职权调查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项涉及非单纯个人私益事项,故A、B、C、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84.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答案解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都有规定,故A、B选项正确,当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为非讼程序,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小额诉讼程序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写入法律,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85.关于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讲义-第10题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与仲裁审理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判决书中事实和理由必须写明,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预测对照】考前阶段-第三卷-不定项1题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

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其含义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生效。乙、丙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因此,乙、丙间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有效,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时,买卖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ABCD均错误应选。

87.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23题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物保和人保的并存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丙系保证人,丁系抵押担保人,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利,A、B正确应选,C、D错误不选。

88.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讲义-第十一讲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债务移转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移转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并未取得丙的书面同意,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A正确应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并未取得丁的书面同意,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B正确应选。

由此,CD错误不选。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善意取得,指示交付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有五:(a)动产适合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b)动产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c)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不知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d)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e)已经完成了交付(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买卖合同,均属因乙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因丙、丁主观上均非善意(他们作为担保人当然知道该挖掘机归甲所有),且一直完成交付。故丙、丁不能善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虽然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但已经构成指示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王某。D正确。

90.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35题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继承、共同共有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关于概括继承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死亡对于合同的履行原则上不生影响,其权利义务由其承继者享有和承担,A、B错误应选。换言之,大王与小王若未放弃继承,应清偿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

按照继承法原理,继承人的继承系概括继承,既包括权利也有义务;在分割之前系共同共有关系,并不确定应有份额。王某死亡后,王某对挖掘机的所有权有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对外,共有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正确答案为C选项不选,D错误应选。

91.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12题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指示交付、无权处分

【答案解析】由于王某对挖掘机取得占有系指示交付方式,尽管并未现实占有,王某已经享有所有权,小王尚未取得现实占有并非不能出卖的原因,A错误不选。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王某死亡后,其挖掘机转归其继承王和小王所有,在分割之前构成共同共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B正确应选。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小王未经大王同意出卖挖掘机构成无权处分,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C正确应选。

小王仅仅是遗嘱的执行人和共有人之一,对于共同共有遗产的处分不能擅自进行,D错误不选。

(二)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请回答第92—94题。

92.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抽逃出资行为

【答案解析】最高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5条规定,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据此,该约定并非当然无效。A项错误。

该食材买卖合同中,艾瑟实际上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只是通过虚假交易将出资转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行为无效。B项正确。

第12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C选项属于第(二)项规定,构成抽逃出资行为。A项错误,C正确。

第14条第2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据此,选项D正确。

93.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股东资格

【答案解析】最高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A项正确。李一与李二约定有效,并且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有李三,李三是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B项正确。

因股权是李一单方享有的股权,离婚对方要求分割股权,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C选项错误。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D项错误。

94.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讲义-第5讲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名义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

【答案解析】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有李三,李三享有股东权,所以,股权转让属于有处分权的行为。A项表述错误。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李三将股权卖给王二,已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在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属于有效行为,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所以,B、C表述正确。

最高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 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所以D项表述正确。

(三)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甲市中级

D.应当专属甲市A区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31题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地域管辖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故A区、B区有管辖权,故A、B选项正确,当选。

96.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甲市中级

D.应当专属甲市A区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六讲 【司法部答案】A 【考点】地域管辖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为A区,故A选项正确,当选。

97.关于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14题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诉的合并

【答案解析】本题中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也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故A、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98.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十四讲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证据的认定

【答案解析】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是本证,欲证明借款行为存在,借条是本证,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证明还款的事实,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卖玉石偿还借款为赵刚所需证明的肯定性事实,为本证,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99.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讲义-第十一讲 【司法部答案】CD 【考点】证据的认定

【答案解析】书面证词仍然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复印件如能与原件核对无误,具有证明力,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当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应当由受害方证明,故D选项正确,当选。

100.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十讲

【司法部答案】BD 【考点】反诉与反驳

【答案解析】本题中辩称为的诉讼请求,是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以另行起诉。故B、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试卷四

一、(本题18分)

材料一:2008年12月,总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2010年3月14日,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2010年3月22日,政治局常委、委周永康在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把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

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加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加强工作、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材料二: ①2009年11月3日,范某因抢包被抓获。审讯中范某交代,因为身患癌症的妻子需要持续治疗,而自己每天起早贪黑挣的钱难以支撑妻子的医药费,到处借钱又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动了抢钱的念头。范某被抓捕后,当地村民均为他求情,说他“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2010年1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当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②刘某(女)与闫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刘某患脑瘤致瘫,生活不能自理,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后刘某回娘家居住,期间2人未尽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并因抚养问题导致诉讼。闫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说:“我嫁给他就是他的人,夫妻一方有难,另一方就应该提供帮助。”闫某说:“我们虽然是夫妻,但她的病已没有恢复的希望,我不能这样毁了自己的一生。”法庭调解失败后,判决如下:因刘某与闫某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问题:

请根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紧扣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作答; 2.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文字通顺;

4.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8讲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 【答案要点】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在司法过程中,要妥善、恰当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在处理涉及法理与情理之特殊问题时,也有可能导致另一个问题,即案件久拖不决,出现执法者拖延推诿、贻误怠慢等现象,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也不能因为不讲效率而导致不公正。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

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A卷-不定项选择第5题 【考点】受贿罪

【答案解析】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村委会虽然不属《刑法》第30条所列单位,但是其工作人员属《刑法》第163条、第1条所列“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B卷-单选第20题

【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解析】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刑法》第38之1第2款),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B卷-单选第18题 【考点】贪污罪;犯罪数额

【答案解析】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为共同犯罪,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犯罪的本质在于“损人”,而不在于“利己”。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A卷-案例

【考点】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罪的教唆,但并未完成盗窃罪的全部犯罪构成。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实行犯过限,由李某自己负责。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A卷-单选第2题

【考点】实行犯过限;放火罪

【答案解析】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消防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

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然而,报告火警的义务不等于灭火义务,况且该法仅仅强调公民“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并非个人的灭火义务。因此,邢某不负灭火义务。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考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诸种学说

【答案解析】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本题22分)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2题 【考点】合同类型、无名合同

【答案解析】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12题 【考点】债务承担

【答案解析】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

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3讲 【考点】违约责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解析】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 【答案解析】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预测对照】冲刺阶段-模拟题-第32题 【考点】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 【答案解析】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考点】物上代位权 【答案解析】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31题 【考点】物权的追及效力 【答案解析】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

四、(本题18分)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

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4讲

【考点】股东会职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答案要点】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公司法》第26条规定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3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据此两个法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不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案例中,乙、丙、丁、戊的出资比例为32%、13%、6%、5%,合计出资比例超过半数,对董事长职权的属于一般事项,由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表决即可通过。所以,该决议有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考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

【答案要点】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甲超越了,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另外,股东会决议对甲的职权属于内部决议,只对内部有效,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作为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代表鑫荣公司与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属有效行为。行为效果归属于鑫荣公司。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考点】股权质押

【答案要点】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乙作为鑫荣公司股东,有权以所享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并且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该股权质押有效,张三可享有质权。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16题

【考点】股权出资

【答案要点】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案例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出资,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不存在虚假出资,丙是真实出资,并经验资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因此当然享有对公司的股权。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12讲

【考点】股权转让的效果、公司的强制解散

【答案要点】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公司法》第7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根据第74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根据这两条规定,股权转让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如是股权全部转让,则原股东注销出资证明书消灭股东资格,退出公司;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而成为新股东。《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法》第153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结合以上案情,鑫荣公司自2009年12月18日召开股东会,之后到2012年1月丁、戊欲退出公司时,再也没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有矛盾,丁、戊合计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合计所持表决权占11%),所以丁、戊 还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强制解散公司来保护权益。

五、(本题20分)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

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认为,一审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有管辖权?为什么?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模拟题-第36题 【考点】地域管辖

【答案要点】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和甲市B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考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

【答案要点】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11讲 【考点】一审判决

【答案要点】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

出判决。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讲义-第10讲 【考点】二审的裁判

【答案要点】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六、(本题22分)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所在地的市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维持后,某村向起诉。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5讲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答案要点】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属于行政征收;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管辖、起诉期限

【答案要点】被告为市。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维持了市的决定,故市为被告。

中级人民管辖。理由: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而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的案件,但以县级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可知应由中级管辖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何处理?

【预测对照】法条阶段-模拟题-第43题

【考点】第三人的权利、审判程序

【答案要点】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理由:《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理由: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如经审理发现市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考点】关联性行政行为

【答案要点】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可知,对此行为可以不予认可。

5.市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预测对照】强化阶段-模拟题-第38题 【考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答案要点】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理由:《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具体参见第35、36、37、38、42、43条。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起诉,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预测对照】基础阶段-讲义-第13讲 【考点】信息公开诉讼

【答案要点】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理由:《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理由:《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七、(本题28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而且

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的指控,东湖市中级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预测对照】高分突破-专题四-第5讲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答案解析】 在本案中,李某的供述也就是李某交代的抢劫杀人的事实、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非法证据。其中,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扣押的鞋子等物品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东湖市、东湖市、东湖市中级都附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针对的指控,东湖市中级应当对李某抢劫杀人作出无罪判决,对李某作出盗窃罪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

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2010年6月发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三个方面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一,排除范围。第二,法庭调查,包括启动、证明、处理。第三,法律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有时对查明案情、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帮助的,但这样做又是侵犯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又可能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从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保障的价值目标愈来愈受到重视,日渐成为一种优位的价值理念,当惩罚犯罪与保障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优先保障。 2012卷别 科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法制史 卷一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 刑法 卷二 刑事诉讼法 行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卷三 商法 民事诉讼法 合 并

年国家司法考试各学科分值分布图

分值 单选题 8 7 3 8 5 3 5 5 6 21 21 8 24 10 16 150 多选题 10 6 10 20 2 10 6 6 26 24 20 34 18 18 210 不定项 --- 6 --- 6 10 2 2 4 --- 12 10 8 12 6 12 90 主观题(卷四) --- 18 --- --- --- --- --- --- --- 22 28 22 22 18 20 150 合计 8 41 9 24 35 7 17 15 12 81 83 58 92 52 66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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