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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贵阳市令第4号)

来源:华佗小知识



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贵阳市令第4)



位】州省阳市
布文号】阳市令第4号【布日期】2009-05-06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
【文件来源】阳市

阳市房地中介服管理

(阳市令第4)

阳市房地中介服管理定》已2009413日市常予公

布,自200981日起施行。

袁周

○○九年五月六日

阳市房地中介服管理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中介服维护房地秩序,保障房地当事

人的合法益,根据《》、《

》等法律、法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中介服

,均当遵守本定。

房地价格估,按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行。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房地中介服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第四条市房行政主管部是本市房地中介服的主管部

区(、市)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中介服督管理工作。

工商、土地、物价、税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同做好房地中介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房地中介服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当持下列料到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行政主管部记备案:

(一)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固定经营务场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备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企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任文件和个人料;

(五)聘用人名册及个人料、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七)注册验资报告;

(八)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房地中介服机构及其中介服依法须经执业资质执业资定的,还应当提交相

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房地中介服机构更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等事或者歇、撤的,当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更或者注之日起30日内,案的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主管部自受理案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案条件的,出具

明。

第六条第六条房地中介服机构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明;

(二)从姓名、照片、注册号;

(三)服、内容、准;



(四)收费项目、依据、准、象;

(五)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六)投方式和途径;

(七)房地中介服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定的其他事

房地中介服机构及其中介服依法须经执业资质执业资定的,当在其经营

所公示相关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房地中介服机构代理售依法准予售商品房目的,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现场

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售委托和批准售商品房的有关明文件。

第七条第七条房地中介服机构及其中介服在房地中介服中禁止下

列行

(一)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提供中介服

(二)超过营业从事房地中介服

(三)房地中介服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中介服机构兼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情况;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物;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七)超核定准收

(八)采用虚假承等不正当争行为进行不正当争;

(十)法律、法章禁止的其他行

第第房地中介服机构受理业务当以机构名义统一受理,房地中介服

不得以个人名接受委托。

第九条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房地中介服机构不得擅自将受委托的业务转

其他中介服机构;委托人同意业务的,不得增加中介服务费



第十条第十条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定采用面形式立中介服合同的,

房地中介服机构当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中介服合同。

房地中介服合同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中介服准、金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房地中介服机构中介服中涉及的房地的合法性、

审查,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料和文件,现场施,要求委托人

提供必要的助。

房地中介服机构当将知道或者当知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状况、履能力、房

产权属等情况如告知委托方和合同他方,法律、法另有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房地中介服机构行房屋租中介服的,当要求承租人提

供在本市居住的合法件。

房地中介服机构自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当将租合同的副本

及有关情况提交当地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房地中介服合同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房地中介服

机构不能收取或者不能全收取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房地中介服机构提供存量房经纪并依据合同定承担交易

金划转义务的,当通存量房交易用存款账户实施划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房地中介服机构根据房地中介服合同当事人提供中介服

后,当事人之是否履,不影响房地中介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但房地中介服

机构与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房地中介服机构当建立业务记录财务档案,业务财务



案中业务用收支及其他有关情况。

房地中介服机构当每年按定向经营场所所在地房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及地方

等部门报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中介服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房地

中介服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信、经查实法或者过错等,并通网站等向社

会公布。

第十第十反本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定,由房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登;逾期不补办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款。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反本定第六条定的,由房行政主管部予以警告,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反本定第七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之一和

定的,由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房地中介服

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款,房地中介服机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款。

反本定第七条第(二)、(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依法予以处罚

反本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房地中介服机构反本定第九条定,将受委托业务转

托其他中介服机构的,由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反本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定或者反本定第十六条第二

定不向房行政主管部门报业务统计报表的,由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房地中介服机构及其中介服提供中介服中,

当事人造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定中下列词语的含:

房地中介服,是指房地中介服机构他人提供房地、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价格

估的经营性服

房地,是指房地中介服机构房地当事人提供法律、、信息、技等方

面服经营



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中介服机构接受委托,促成房地交易提供居、代理以及行

,并收取佣金的经营

房地价格估,是指房地中介服机构房地产进算,定其经济和价格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定自2009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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