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地 址: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地 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为样本,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在履行合同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的地址、范围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
2、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租赁房屋的具体范围见租赁房屋建筑平面图。租赁房屋用途为:
二、租赁房屋的状况
1、甲方对租赁房屋享有完全的产权。
2、此租赁房屋不涉及债权债务纠纷。
3、此租赁房屋已经通过各部门的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4、甲方交付租赁房屋应处于空置、可使用状态,所提供租赁房屋的设备和设施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免租期
1、免租期是指乙方无需交纳租金而可使用租赁房屋的期间。
2、自甲方交付该租赁房屋后 天为免租期。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租赁房屋及其设施,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日或之前,保持租赁房屋设备完好的状态下交还甲方。
3、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租赁合同。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
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 ]。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押 付 , 房屋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此后,在每期房屋租金期满前五日支付下一期房屋租金,如乙方过期未付,须按日加租金0.5%作为滞纳金,超过十五日未付视作自动退租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规定办理。
3、在合同有效期内,房屋租金不再调整。
六、押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缴付 个月房屋租金作为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本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在结清所有由乙方消耗的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全部退还乙方。
七、其它费用
1、租赁期内,租赁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费、及其它消耗性费用)按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交费通知单缴付。
2、租赁期内,电话、宽带由乙方自行报装,费用按电讯局收费单缴付。
3、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 支付,取暖费由 支付。
八、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应协助与物业的协调工作。
2、租赁房屋内各项设施如上下水,暖气等设施损坏,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该物业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进行维修。如未能及时处理,乙方可自行修复,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对租赁房屋设施进行维修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4、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甲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带未来承租方看房,乙方应予以配合。
5、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乙方的商标、商号、名称等乙方的标识。
九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爱护租赁房屋及其设施,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负责赔偿。
2、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储藏违法物品或危险品。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房屋现有的装饰和设施之外,乙方如要增加设备或其他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及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各项消耗费用。
5、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第三方。
6、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未违反本合同约定,且在与其它承租方条件同等的前提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 、设施提供
甲方交付乙方的租赁房屋须具备必要的公共设施,包括水、电、消防等设施。
十一、房屋门头及广告位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对该租赁房屋门头、外墙面、门口等广告位的免费使用。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进行广告牌的设立。
十二、营业执照的办理
乙方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甲方应予提供与租赁房屋经营有关的文件,以便顺利办理营业执照,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及时注销或迁址营业执照。
十三、违约及赔偿
1、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租赁房屋,如甲方中途将租赁房屋收回,甲方除退还剩余房屋租金及押金外,应另补偿给乙方二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补偿金。
2、甲方延迟交付租赁房屋,同时租期及免租期自动向后顺延。如延迟交付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无故退租,如乙方中途退租,则剩余房屋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
十四、租赁房屋的交还
1、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签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或解除日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2、房屋内的物品须在本合同期满后或解除日清理完毕,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全权处理。
十五、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
2、甲方如因租赁房屋的产权、债权债务纠纷或抵押等问题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六、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行为,或社会异常现象;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履行失败、迟延,不得视作对本合同的违约,声称因不可抗力事件丧失履行能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本合同的,房屋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十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通过诉讼解决。
十八、其它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另行补充,本合同及一切补充条款均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存档一份,以兹信守。
十九、补充条款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租凭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洪梅汽车站商铺 间租个乙方作为 合法经营场地,商铺位于 编号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租凭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三、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免租期,每月租金按建筑面积40-50元/平方米计算,每月计付租金 元。租金采用按月支付方式,并于当月5日前缴清,逾期按每日2%计付滞纳金,第二年做适当调整。
四、管理费按人民币2元/平方米/月,合计为 元。(此费用包括治安管理费、卫生绿化、公共设施等)管理费在免租期内不得减免,并于当月5日前交清。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当月内向甲方交纳租凭商铺押金 元人民币(每个铺面),押金用以保障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后不计利息如数退还,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押金作为违约金,并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乙方经营期内所有的费用或按有关规定应付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以上所收的一切费用都不含税,甲方收取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乙方所用的水费按 元/吨,电费按 元/度。
七、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者合同期间终止合同关系的,乙方须在10天之内将铺面交还甲方,交还时应当恢复原貌(如间墙、门窗、管道等),否则应当支付恢复原貌的费用,同时乙方负责自行清理所有杂物,并搞好卫生,租凭物内的装修材料(包括水管、电线、隔楼、门窗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如建、翻修、不得改变原建主体结构和面局。租凭期间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乙方必须配备防火器材,消除安全隐患。
九、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因经营需要装修店铺的,须向甲方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执行并遵守甲方的有关部门规定(如统一制做招牌、用电安装等),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0天内完成装修,并于 日必须正常开门营业,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押金,收回商铺。营业期间非特殊情况不得连续三天关门,否则视为违约。
十、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照,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应该按照约定时间缴纳各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供水供电等,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下达书面催缴通知后仍不履行的,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商铺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及装修材料,且押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收滞纳金的权利。
十二、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一年之内不得将物业转让,以后如确需要转让租凭权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收取500元的转让手续费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则按违约处理。
十三、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及《x治安管理条例》等,必须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终止合同并不作任何赔偿。
十四、本合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日期:
出租方(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
电子邮箱:
承租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商铺开展小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商铺情况
(一)商铺基本情况
1.商铺坐落: (下称“该商铺”)。
2.产权证编号: (见附件一)。
3.权利人: 。
4.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
5.商铺使用性质: 。
6.甲方系该商铺的 【房地产权人/拥有出租权的代管人/转租出租人】。
(二)该商铺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三、四中加以列明。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商铺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商铺作为 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该商铺租赁期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租赁期满时即终止,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支付限期和方式
(一)双方约定,该商铺租金计算方式为:
。
(二)双方约定,该商铺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为:
。
第五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甲、乙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商铺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商铺租赁保证金的保证事项:
1.因乙方过错造成该商铺本身及相关甲方所属设施、物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时的付款及相关违约责任。
3.乙方承诺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及审批手续,并严格守法经营。
4.乙方承诺在本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的,在合同终止以前办理完成将相关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注销或迁往他处的手续;其他任何原因终止的,则在终止之日起 日内办理完成上述手续。
5.乙方应遵守的本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
6.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其它行为,导致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或其他费用。
7.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乙方违反以上第3、4、5之承诺的,甲方有权全额没收保证金;违反其他保证事项的,甲方有权直接将应由乙方承担的金额在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没收或扣除后不足以抵扣乙方应承担的金额或甲方受到的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进一步的支付或赔偿责任。
甲方应在没收或扣除保证金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保证金。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取的商铺租赁保证金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金额外,剩余部分应于乙方充分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后 日内无息归还乙方。
(三)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由 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停车、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餐厨垃圾及废油处置,及其他与乙方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为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手续而进行的装修、设置附属设施及设备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其他费用承担约定:
甲方承担:
。
乙方承担: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知晓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施工情况及使用该商铺的实际用途。
(二)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如果该商铺属两个及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的,则须出示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由全体共有人作为出租方签订本合同。
(三)甲方必须配合向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所需的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四)如甲方是该商铺的拥有出租权的代管人,应向乙方出示证明其有权出租该商铺的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材料;如甲方是该商铺的转租出租人,应向乙方出示证明甲方的出租方同意转租的书面授权材料,或由甲方的出租方在本合同上书面确认同意。
(五)甲方应于租赁期起始日前按附件三、四的标准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交房时双方应书面签署《商铺交付确认书》。
(六)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商铺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应尽力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商铺的影响。
(七)因甲方提供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导致乙方或乙方的消费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消费者向乙方主张赔偿的,乙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八)甲方承诺该商铺 【已/未】设定抵押。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商铺,并根据约定的用途对该商铺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商铺主体结构。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必须遵守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消防规定。租赁期限内,附件三、四所列的交房时已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交房后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保养,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三)除本合同附件四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不得将该商铺供任何人进行居住。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而未核准前,不得改变约定的商铺使用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该商铺,不得将该商铺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商铺进行交换。
(六)乙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物业管理和与餐饮服务经营相关的规定,经营内容与许可项目范围一致,不得超越许可项目经营。同时经营过程中,积极按照T/SRCA-01-20__《小餐饮店管理规范》(该标准进行修订的,以最新版本为准)推动标准化建设与管理。
(七)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该商铺,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改消防设施设备。
(八)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及时将注册于该商铺的所有证照注销或迁移。
第 合同终止后的商铺返还
(一)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其中,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协商约定之日返还该商铺;因其他任何原因终止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返还该商铺。
(二)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逾期返还商铺的,甲方有权依照合同终止时租金的 倍按乙方实际占用该商铺的天数计收占用费。
(三)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逾期 天未返还该商铺的,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对乙方未搬离的物品可放置他处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返还该商铺应当符合起租时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时的状态标准。乙方自行设置的设施应在返还前负责移除并恢复原状;乙方不便于移除或恢复原状的,且经甲方同意而设置的,其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而设置的,乙方应承担由甲方恢复原状的费用,但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五)乙方返还该商铺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二)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乙方实际占用商铺的时间计算:
1.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商铺非因甲乙任何一方过错而导致的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商铺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6.在双方均已积极配合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最终未能取得审批部门同意的。但乙方此时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7.
。
(三)一方严重违约,非违约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可行使解除权。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该商铺的,逾期期间不计租金,租赁期从实际交房时起计,同时租期届满期限相应顺延。
(二)该商铺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 日内进行修复。
(三)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商铺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四)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商铺损坏,或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商铺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六)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七)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商铺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限期恢复原状。乙方逾期未予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代为恢复,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应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其中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天的,甲方除主张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乙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手续即开展经营活动,或因乙方违法行为收到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通知或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甲方除可全额没收保证金外,还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十)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违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按合同解除当时月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商铺,经乙方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商铺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或甲方交付的商铺存在缺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或危及乙方安全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关于该商铺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及承诺存在虚假,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4.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商铺用途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商铺主体结构损坏的。
6.乙方擅自转租该商铺、转让该商铺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商铺的。
7.乙方在收到甲方补足保证金通知后逾期 日未补足的。
8.
。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一)本合同相关的通知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或信息传达,只要依照本合同首部注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发送快递或电子邮件或短信、微信,即为有效送达。
(二)甲乙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前 日通过原送达方式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另一方按原方式发送通知或信息传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所导致的损害由该变更方自行承担。
(三)除了以上约定的送达方式外,甲方对乙方的通知与信息传达,亦可将书面通知张贴在该商铺的门上或该商铺内墙上,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首部注明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合同签订方签署本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表该方与对方就合同履行中的一切事务进行联络与沟通、接收与发送通知及相关信息。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要变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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