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有限公司:
  贵公司的日产2500吨回转窑生产线设备设施处置工程已于20xx年初开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杭州市令第227号《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余杭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余政办〔20xx〕311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向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备案。经我街道了解贵公司至今未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请贵公司收函后立即向余杭区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等相关手续未完成前立即停止工程施工。
  x事处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