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编号: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卖方:(共有人:)
  买方:(共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卖方将座落在区街号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建筑物(已于年月日签订草约)出售给买方,并将与出售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买方。
  买方已对上述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承买。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含附属建筑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仟佰拾元角分,(¥元)。
  三、房产买卖成交后,在房产交易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四、卖方保证上述房地产合法,权属清楚。
  双方签约后,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卖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负责赔偿。
  五、在履行本契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起诉。
  六、本契约自双方签章并经房产交易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毁约。
  七、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承担。
  八、本契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持壹份,房产交易主管机关存档贰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卖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买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