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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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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储存期间届满,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收费额,结合甲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天数加收仓储费。甲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乙方不减收仓储费。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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