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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助申请书范文集锦

来源:华佗小知识

  申请人:杜,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新兴县新城镇锦水北6号。联系电话:转。

  申请人杜桂珍不服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杜桂珍、陈炎明反映要求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向广东省、云浮市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广东省和云浮市依照广东组织部、广东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xx]55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答复》所适用的`文件依据(2、)“建国前参加工作,建国后从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的规定,是断章取义的,显属不妥。原文是:“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工作,建国后从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申请人认为,陈君瑞显然不属于此情况。陈君瑞的情况应当适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第3项“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当工人的。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据此,我丈夫陈君瑞是应当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办理离休手续,造成我没有经济来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难,无钱治病。

  鉴此,我恳请广东省、云浮市依照广东组织部、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xx]55号《关于对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先故的企业老干部配偶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和云浮组织部、老干部局、云浮市财政局的云组通[20xx]31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为盼。

  此致

  xcx省

  云浮市

  申请人:杜

  20xx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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