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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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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是为了保护行政执法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中,对回避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下面,我就谈谈本人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相对人也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

  二、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包括那些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包括的情形有: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本人或者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有亲戚、朋友、同学或者有重大的恩怨等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由谁作出决定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分管或者主管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机关负责人集体决定。

  四、如果当事人提出或者办案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申请的,该办案人员怎么办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也就是说,该办案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仍应参加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补救途径

  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六、回避决定的内容在何种法律文书中应该需要表述及如何表述

  一般应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中有体现。如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作如下记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七、申请回避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据理论及实际上的操作,对申请回避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这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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