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加强公司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即公司聘用的所有从业人员。
二、招聘和录用
1、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公开招聘人员,通过笔试、面试、培训择优录取。
2、各部门要招聘人员,须由部门经理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然后交由人事部进行招聘和录用工作。
3、应聘者面试时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本人简历等到人事部报名,并填写《员工个人档案表》。
4、应聘人员由部门经理,分管人事部笔试、面试或总经理批推后,由人事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办妥报到手续者,即成为本公司员工。
5、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缴验下列证件:
5、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2正规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
5、3近期登记照五张;
5、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5前任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
5、6其它必要的证件(如资质证书,技能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5、7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原件;
5、8上述证件经查验属伪造或虚假的,本公司可随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
1、试用的目的是让员工熟悉公司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业务要求、公司及部门的规章制度。
2、新进员工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具体时间依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决定,具体见下表: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不超过三个月的或完成一定任务的
没有试用期
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的
不超过一个月
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的或无固定期限
不超过六个月
3、试用期间,由部门以及人事部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及可信赖程度,以此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和自然终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1劳动合同期满的;
2、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等机关部门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2、4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2、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告知员工理由:
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1、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如未满16周岁的、假身份证学历证的;
1、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2、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2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