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女地址(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独生子女生殖健康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每三个月自愿到乡(镇)指定的妇女体检点一次,参加妇女体检服务。农民工每三个月要寄回一份女性体检服务证明。未按时参加妇女体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怀孕超过14周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健康。]终止妊娠的,根据《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生育两个子女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因。如果婴儿死亡后未报告,将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认定为溺水婴儿进行调查核实。责,并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者送养,或者父母谎报婴儿性别或者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予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独生子女生殖健康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每月派人到持证人家中了解妊娠情况;
2、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孕检,实行免费;
3、对已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支付保健费至5元,直至孩子满14岁;
5、对签订本承诺书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实施“三结合”帮扶材料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