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xx年12月25日起,《中国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20xx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制度。
党的以来,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机制,能有效防止“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1名、副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决定或者省级根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正职的副主持全面工作,组织党组活动;不担任职务的副主要协助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运行机制,确立了“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