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研究和审查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现就该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 我们对该议案中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季旅青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季旅青先生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未受过中国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2、本次董事会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提名方式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季旅青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