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竖家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8、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