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x年第二次会议于x年3月2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x年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事宜,基于本人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2、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没有发现罗先生有《公司法》第57条、第5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上述人员被中国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
3、罗先生具有担任副总经理的工作能力;
4、罗先生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
董事:靳吴
x年3月26日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