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
  出借方自愿出借人民币 元整(¥)用于借款方生产经营。实际借款金额及日期以附件收条所注明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化,年利率为。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借方将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或汇款至借款方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若出借方在合同到期后,且借款方通知其收回本金却未及时收回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即视为出借方有意继续出借资金,执行本合同相关条例,本合同将自动续签一年。
  第五条还款与利息
  借款方偿还本金与利息支付可选择如下
  方案:
  1)借款方按月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计算如下:
  月利息=(借款本金*年利率)/12每月最后一天为利息支付日,借款方于借款到期当天借款方偿还本金并支付当月利息。
  2)借款方于合同到期当天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借款年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借款方生产经营所得
  第七条
  关于撤资
  1、若借款合同到期
  借款双方无意续签本合同的,出借方有权无偿提前收回本金、取得当期应得借款利息。
  2、若借款合同未到期
  出借方需提前收回本金的,出借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借款方,自通知发出当期至约定之日期间利息清零无需支付。约定之日借款方偿还借款本金。
  出借方需提前收回本金,且不能提前通知借款方,借款方只需偿还本金,且出借方需赔偿借款方借款金额0。3%的违约金与此举给借款方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本
  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借人(签字):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