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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行政监督工作

来源:华佗小知识

新野县运输执法局申请执行新野县红叶工艺部行政处罚案跟进监督的情况说明

新野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新野县红叶工艺部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职权对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相举,任局长。

当事人(被执行人):新野县红叶工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42529026M。

二、审查认定的事实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审查认为,新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新野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新野县红叶工艺部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时,存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审理的情形。

综上所述,新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新野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新野县红叶工艺部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时,存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审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新野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处理结果

经本院研究决定,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新野县人民法院已整改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