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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由哪个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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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其强度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那么拘役是由哪一个部门执行的呢?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市县或市辖区的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在机关的看守所内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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