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调整的流程:
1、衔接:县区及市直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宜,需事先与市编办沟通,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单位(党组)研究,正式向市编委(办)申报;
2、受理:县区及市直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综合处统一受理,提出拟办或分办意见,按办领导批示送请有关处办理;
3、报批:承办处按办领导批示及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涉及机构编制重要事项,应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调研论证计划,并安排相关人员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考察,提出拟办方案,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议。
4、审批。
法律依据:
《中国党章程》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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