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用包括场地租赁、遗容整理、火化、尸体冷藏存放和墓碑等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分为配偶、其他亲属和孤寡老人或孤儿。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
法律分析
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规定如下:
1. 丧葬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 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所需的场地租赁费用、死亡人遗容整理费用、火化费用、尸体冷藏存放费用、预定灵车和骨灰寄存费用,以及购买墓碑等费用。
2. 如果规定允许土葬,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用、购买棺材费用,以及在许多农村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必要费用。
等等。
第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二、江苏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拓展延伸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最新版本的工伤工亡赔偿标准,其中包括了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费用的标准是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丧葬费用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超过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超过部分将不再发放。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保险费补缴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以上是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的法律分析。
结语
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用、遗容整理费用、火化费用、尸体冷藏存放费用、预定灵车和骨灰寄存费用以及购买墓碑等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则分为配偶、其他亲属和孤寡老人或孤儿。具体标准如下: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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