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涨价供货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如果原材料的这种大幅度上涨是供货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根据公平原则,通常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