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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国外受影响,国内是否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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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被判刑在国内档案有记录,但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外犯罪则适用本法。

法律分析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被判刑在我国档案中是有记录的。但是按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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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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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四条 人民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人民应当依据外国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

(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判处的刑罚相一致;

(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

(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

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人民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三十 外国请求移交在押人员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并保证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在押人员送回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征求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的意见。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均同意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在押人员在外国被羁押的期限,应当折抵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判处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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