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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动投案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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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对于主动投案的具体规定是指主动向国家机关进行自首,表达其愿意接受法律监督的行为,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而对于主动投案的具体规定,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也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即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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