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开具与交付条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拒绝签名以及不同意调解。根据该规定,交通可以在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送达当事人。
法律分析
1、一方不去事故认定书能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拓展延伸
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
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正式文件。它记录了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认定以及损失赔偿等重要信息。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首先,它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有利于保障受害方的权益。其次,事故认定书对于保险理赔也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加快理赔速度。在使用事故认定书时,需要注意几点。首先,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其次,与保险公司积极配合,提供准确的事故信息。最后,妥善保管好事故认定书,以备日后需要。总之,了解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和正确使用方法,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后的重要文件,对于确定责任和保障受害方权益至关重要。同时,它也对保险理赔起着重要作用,加快了赔付速度。在使用事故认定书时,需要及时报案、提供证据,并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同时,妥善保管事故认定书也是必要的。了解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和正确使用方法,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或者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交通或者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机关决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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