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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计算

来源:华佗小知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具体来说,若造成身体伤害,国家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国家会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国家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于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国家还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健康权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侵害程度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如果造成身体伤害,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如果造成残疾,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 如果造成死亡,应支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

二、健康权的界定。

健康权指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获得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健康权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

健康权载于诸多国际和区域条约以及世界各地的国家。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我国法学界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

(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三、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以及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头颅、四肢、内脏等“长在身上”的部分)不受不法侵犯的权利。身体权在我国的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中规定了“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健康权是人身权中的一项“具体的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的“完整性”,带有精神权利的性质;而健康权顾名思义,保护的是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

拓展延伸

生命健康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人身权利,然而在一些严重的侵权事件中,如医疗事故、劳动事故等,受伤害的人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因此,对于这些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其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对于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康复费等后续治疗费用。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也明确规定,受害人在遭受工伤时,其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综上所述,生命健康权是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的权利,而我国法律已经为受害人群体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对于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造成身体伤害,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种情形是造成残疾,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三种情形是造成死亡,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获得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等。同时,健康权也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保护的是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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