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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剥夺公民生命权的行为但未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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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生命权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例如:约定自杀不同于参与自杀,是履行约定义务的自杀行为。现实中表现为:其一,殉情自杀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为情自杀,这种约定因以相互处分生命权而无效。如果其中存在帮助自杀行为,则帮助行为也具备违法性,帮助自杀行为可构成杀人罪。
二、 生命权是什么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三、 生命权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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