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父母在婴儿出生30日内,带着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上户口必须双方父母同时在场。办理流程为:
1、提交申请。
新生儿父亲(母亲)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可就近选择任一派出所或县级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对自愿选择省内新生儿异地入户服务的申请人,应当签署《省内新生儿异地入户承诺书》,并向受理地机关提交入户申请材料。
2、受理流转。
受理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备性进行检查,核查《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审查通过的,受理地机关完成业务申请信息登记、申请材料(《居民户口簿》、《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扫描上传系统,并收取《申请书》存档、暂存《出生医学证明》、退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受理地机关完成申请登记后,系统自动将申请信息及电子材料流转至申请人户籍地机关。同时,受理地向申请人出具《新生儿入户受(办)理回执单》(附件2)(加盖受理地机关印章)。
3、审核登记。
户籍记地机关收到流转信息后,依据本地出生登记入户规定,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对申请信息及电子材料,向受理地机关反馈结果:对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生成入户新生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个人信息页电子信息(含户籍地电子印章和承办人电签章),通过系统反馈至受理地机关;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由户籍地机关通过系统反馈受理地机关不予登记信息。
4、证件签发。
受理地机关收到反馈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往受理地机关签发手续:已登记入户的,经申请人确认,采集申请人在入户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电子签名,打印入户新生儿《居民户口簿》个人信息页。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退还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由受理地机关永久保存;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受理地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省内新生儿异地入户不予受(办)理告知书》,并退回《出生医学证明》。
5、办结反馈。
受理地机关证件签发完毕后,办结信息及申请人签字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通过系统反馈户籍地机关,并将入户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及《省内新生儿异地入户承诺书》《新生儿入户受(办)理回执单》等纸质材料单独建档,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户籍地机关打印出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的入户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材料,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归档保存。
6、办理时限。
受理地机关受理申报后,应当场审核完成并推送申请信息至户籍地;户籍地机关收到受理地推送申请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入户并推送相关信息至受理地;受理地在收到落户地推送反馈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联系群众签发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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