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怕行政复议的原因如下:
1、行政复议是行政纠纷救济的一种方式,复议和诉讼相比,复议是向自己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提出。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提出。派出所自己引起的行政争议,还要上一级部门审理作出评价,所以害怕。
2、相比由审理的案件来说,复议案件审限时限更短,审理机关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更加熟悉派出所的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在派出所做出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决定的情形下,应以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区县或区县的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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