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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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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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