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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请求地应该在哪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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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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