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
一、涉外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态包括
一是机关与审判、检察机关地域管辖上的冲突。、检察和门对管辖权的理解不一致,解释也各不尽相同,在案件的立案、批捕、起诉和审判环节上经常会出现由于这一原因而不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的现象二是同一机关内部地域管辖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行为地与结果地、主行为地和从行为地、先受理地和后受理地等管辖冲突等。一些案件中,某地机关侦查后,向外地机关移送,而被移送地机关以移送地机关有管辖权为由不予接受,导致案件送不出、诉不了。三是级别管辖上的冲突。门内部对于级别管辖还没有出台可操作性的标准,导致各地在级别管辖上比较混乱。
二、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受理该案的人民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来由审查,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怎么确定离婚官司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的确定:1、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2、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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