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暂住人员登记表》应当由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当场填写,申领人员应如实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和回答有关问题。(二)核实1.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暂住地核查是否具备固定、合法居住房屋;2.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外来人员工作地取得联系核查是否具有正当职业;S.派出所(署)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发放《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综(1999)2号]、[沪价行(1999)52号]《关于同意市调整(上海市寄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复函》的规定: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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