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所得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 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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