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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受理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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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一、一般民事案件应向哪个起诉?

(1)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向该单位所在地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起诉。

(2)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下列三种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起诉:

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3)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下列案件应向法律行为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起诉:

①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起诉;

②对合同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起诉;如果书面合同中已有协议,讲明发生纠纷要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起诉,只要这一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按协议的约定起诉;

③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⑤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为追索损害赔偿后诉讼,应向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⑥对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应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三种案件应向专属起诉: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

②对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应向港口所在地起诉;

③对继承遗产的诉讼,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起诉。

对原告准备起诉的案件,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法律规定都可以受理,那么,原告可以任选一个去起诉。如果已经向两个起诉了,应该由最先立案的人民受理。如果原告向起诉后,该发现不应由本院受理,这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将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受理。对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几个发生了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某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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