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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来源:华佗小知识


资本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如下:
1、货币;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2、实物;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
5、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
6、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7、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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